等级制度
为有效地保障蒙古族征服者的优越地位和统治权,对被征服民族进行压制和分化,元朝政府实行了被后人总结为“四等人制”的民族政策。“四等人制”这个词汇并不见于元朝任何典章文献,但当时的许多法律制度都体现了它所包含的精神,在忽必烈时代的后期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制度。类似的制度在任何一个时代都存在,只是这次以往通常处在最底层的游牧民族登上了金字塔尖,因此带来的冲击和影响便显得尤其强大。

元朝差吏
“四等人制”的核心就是将元朝领土内的民众按降附时间的先后和政治上的可靠程度划为四个等级,享有不同的权利。居于最顶端的是以黄金家族为核心的蒙古族。13世纪时,蒙古人不到百万,移居中原的不过三四十万,他们中间除少数权贵官僚外,大多属于军队。在蒙古人之下是用来牵制汉族、协助统治的色目人。色目是各色名目的意思,色目人就是各种各样的人,主要指以回回人为主,来自西北和西域的人们,西藏人也在其中。对色目人官方没有明确的界定,以致各地执行政策时经常产生疑问,元朝中期有一次中央政府这样指示地方:“除汉人、高丽、蛮子人外”,都是色目人。在中原的色目人大约有三四十万。
第三个等级是汉人,主要指的是淮河以北,原来金朝境内的居民。这部分人有一千万,以汉族为主,也包括已经汉化了的契丹、女真、高丽人。四川、云南各族因为较早被征服,也在这一类里。由于归附元朝最晚,南人处在最底层,在籍人口有五千万,主要也是汉族。从制度上划分汉人和南人,固然有降顺时间先后的原因,同时也是蒙古统治者利用南宋以来南方人和北方人相互间的鄙视和对立,对汉族进行分化的手段。

陶侍从俑群
在这种制度下,不同等级的人所受的待遇差别极大。在法律上,同样的罪过,蒙古人所受刑罚比汉人轻得多。如果蒙古人殴打汉人,汉人不许报复,只能向官府投诉,如果违反,就要治罪。蒙古人因为争执打死汉人,不必偿命,只是被罚出征和支付丧葬费用。在出任官职方面,汉人只能担任各国家机构的副手,而且不能参与军务。南人更糟糕,连在中枢机构任职都不可以。科举考试恢复后,蒙古人和色目人为一榜,汉人和南人为一榜,题目难易大有不同,但是录取人数却是一样的,从人口比例来讲,这是非常不公平的。关于个人拥有武器,蒙古人和色目人没有限制,但是汉人和南人被严行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