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完整街道的概念与发展历史

2.1.1 完整街道的概念

美国于20世纪70年代开始提出了“完整街道”(complete street)政策。美国“全国完整街道联盟”给出的定义是:“完整街道的设计和运行应为全部使用者提供安全的通道。各个年龄段的行人、骑车人、机动车驾驶人和公交乘客,以及所有残疾人都能够安全出行和安全过街。建设完整街道意味着交通部门必须改变过去优先考虑小汽车的做法,确保所有人出行的安全。”

完整街道是一种交通政策和设计方法,通过对街道、公路和桥梁进行合理的规划、设计、运行和维护,以保障街道上所有交通方式出行者的通行权,满足出行需求和安全要求。

完整街道的规划和设计以适应所有当前和未来的出行者为目的,而不仅是针对驾车出行者。完整街道的发展目标是通过完善道路相关设施,为所有交通方式的出行者提供一个公平的道路系统,包括所有年龄、所有出行方式及所有健康程度的使用者。

2.1.2 完整街道的历史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在快速机动化的驱使下,美国众多社区的设计理念是便于利用汽车方便快速地访问目的地。在农村和郊区,即使在公共交通、步行和自行车出行安全的区域,人们也常常将汽车作为唯一的交通工具。多年以来,一个以私人小汽车为核心的交通、基础设施和土地使用政策已经在某种程度上使得其他交通方式如步行、自行车和公共交通变得不切实际,而这种趋势近年来已经开始逐渐出现于我国的众多城镇地区。

1971年,美国俄勒冈州颁布了第一个完整街道政策,要求新建或改建道路能够容纳自行车和行人,并要求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对行人和自行车设施进行投资。此后,16个州立法机构制定了完整街道法律。

2003年,美国前国家完整街道联合会执行董事芭芭拉·麦肯建议用术语“complete streets”代替“routine accommodation”。2005年,美国成立了完整街道联合会(National Complete Streets Coalition),其中包括美国退休人员协会、美国规划协会和美国景观设计师协会。

联邦层面的完整街道立法曾于2008年和2009年提出,但最终未能通过。2010年,美国交通部发布了关于自行车和行人基础设施的政策声明,宣布将联邦资助的交通运输项目纳入其支持范围,并鼓励社区交通组织、公共交通机构、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类似的交通政策。截至2014年初,美国已有610个地区部门采用了完整街道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