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概论
- 韩业斌
- 685字
- 2021-03-29 00:53:53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概述
中华法系是指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中华法系的母法,就是经数千年积累而成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华法系的子系统,主要有封建时期的日本、朝鲜、越南等效仿中国古代法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
中华法系的形成:(1)西周时期是中华法系的奠基时期;在西周时期形成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区分故意和过失”等法律原则,以及“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都是世界先进的法律制度,对后世的法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2)公元前536年子产率先公布成文法;首先,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是新兴地主阶级夺权斗争所取得的一项主要成果。其次,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再次,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结束了法律藏于官府,其威不可测的秘密状态。(3)公元前5世纪李悝制定《法经》;《法经》在编纂体例上开创了编纂完整的成文法典的新体系。《法经》是维护和巩固封建政权的工具。(4)法家指导下秦代法治实践。形成了“治道运行,皆有法式”法制局面。
中华法系的进一步发展:(1)汉代的法律儒家化运动;(2)魏新律、晋律、北齐律。具体法律制度的儒家化得到加强。
中华法系的繁荣:(1)开皇律;(2)唐律疏议;(3)宋刑统。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唐代法制,达到了中国古代法制的最高水平。
中华法系的没落和解体:(1)大明律、大清律例;(2)清末法制变革。从法律上,中国社会转变的突出特征是,存在数千年的中国传统法制、法律观念开始瓦解,而近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开始在中国土地上艰难地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