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篇

北京市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路与对策

唐军 刘金伟[1]

摘要:促进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重要目标,北京市作为我国首都,其社会组织发展与建设世界城市的目标存在很大差距,主要原因是社会组织的管理体制不合理。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要求,结合北京的实际,北京市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政社分离、管办分离、分类管理、依法管理”;改革的措施包括改革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制度、科学划分社会组织的管理机构与职能、健全枢纽型社会组织的工作体系、转移政府职能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空间、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与管理等。最终目标是形成“职能清晰、权责明确、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管理体制。

关键词:社会组织 管理体制 改革创新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将现代社会组织体制与社会管理体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社会管理机制并列起来,作为社会建设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四大重要目标。为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改革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做出重大部署。北京市是我国社会组织数量最多、增长最快的城市之一,但由于管理体制落后,社会组织的功能并没有得到有效发挥。本文在大量调研的基础上,参照国内外的实践经验,对北京市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提出改革的思路与对策。

一 北京市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的背景

在中国,社会组织的主体是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三类组织。改革开放以来,北京市社会组织获得快速发展,截至2012年12月底,北京市共登记社会组织7975个,其中市级社会组织1826个、区县社会组织6149个,社会团体3402个、民办非企业单位4354个、基金会219个。另外,备案社区社会组织11813个。这些社会组织广泛地分布于宗教、法律、文化、教育、工商服务、社会服务、农业及农村发展、体育、卫生、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国际组织等领域。社会组织吸纳从业人员13.3万人,占全市就业人口的1.24%;年总收入为340.9亿元,占全市GDP的2.10%;民办医疗机构每年接诊558万余人次;民办教育和培训机构在校生达136万人;社会组织投入公益领域的资金达134.9亿元。[2]社会组织已经成为促进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但与世界发达国家尤其是世界城市相比,北京市社会组织发展还有较大差距。目前,北京市每万人拥有社会组织5.9个,而发达国家一般超过50个。就国际平均水平而言,社会组织的平均就业人口占经济活动人口的5%,占第三产业就业人口的10%,总支出平均占GDP的5.4%。[3]北京市社会组织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较低。从社会组织自身的能力来看,社会组织资源整合能力弱,筹募资源的渠道单一,缺乏劝募手段和形式;社会组织专业性不足,在3026个社会团体中,平均专职人员仅1.44人,负责人兼职比例高达65.4%;社会组织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高达51.28%的社会组织没有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仅有22.56%的社会组织建立了捐赠公示制度。

社会组织管理体制不合理是阻碍北京市社会组织发展的关键因素,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社会组织立法滞后。在地方性立法层面,北京市尚未出台一部有关社会组织的地方立法或政府规章,社会组织规范管理和发挥作用缺乏法律依据。第二,社会组织“双重管理”体制存在很多弊病。“双重管理”导致多头管理与注册困境并存、分级登记与分级管理并存、监管责任推诿与监管内容重复并存、干预过度或放任不管并存、限制竞争与限制活动地域并存等。第三,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构不健全。一方面,登记管理机关职责定位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特别是在涉外社会组织的管理上,民政部门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区县登记管理机关力量薄弱,北京市16个区县登记管理机关正式编制仅有45人,最少的仅有1人,难以全面履行登记、管理、监督和执法等职责。另外,北京市民政局和社工委在管理职能上存在较为严重的交叉等。面对这些问题,亟须加快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机制创新,不断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和自我发展能力,努力增强社会组织的创造活力。

二 北京市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与思路

(一)北京市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强社会建设,必须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可见,形成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是当前中国社会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

北京市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理应统一到中央的部署上来,“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应是北京市社会体制改革的内容,同时也是社会组织建设的任务。为了完成这一任务,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就需要进行改革和创新。结合北京市的具体情况,形成职能清晰、权责明确、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可以作为北京市现阶段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为此,还可以确立两个分目标或是阶段性目标:其一是理顺现有平行的社会组织管理主体之间的关系,特别是理顺北京市民政局及其下级机关与中共北京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及其下级机关之间的关系,其核心内容是明确双方的职能定位和权责区分,既避免职能权责的交叉重叠,又避免职能权责的空白遗漏;其二则是建立合理的垂直型社会组织管理体系,特别是建立与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相匹配、相适应的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或社团管理局及其下级机构,以及与市委社会工委、市社会办相匹配、相适应的区、县及其以下各级机构。

(二)北京市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路

以《方案》为参照,以形成职能清晰、权责明确、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的目标为导向,结合对国内外社会组织管理经验的总结以及对北京市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现状的把握,针对北京市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几点思路。

1.尊重既有制度安排,推进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

作为历史沿革最久远、上下关系较顺畅的管理机构,北京市民政局在北京市社会组织管理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也取得了比较突出的成绩。随着国家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战略方针的确立,中共北京市委社会工委、市社会办作为推进首都社会建设的重要领导机构于2009年正式成立,它们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宏观指导本市社会组织建设与发展,拟订并组织实施社会组织建设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协调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和发展工作”。在工作实践中,社会工委、社会办在枢纽型社会组织体系建设、社会组织党建、社会组织培育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较具创新性的工作,也取得了实际的成效。客观地说,两个部门在社会组织管理方面各有所长;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两个部门在涉及社会组织管理的实际工作中存在一定的职能交叉和职责重叠现象,亟待区分职能、理顺关系。进而以之为契机,对涉及社会组织管理的其他各个部门的职能设置和职责划分进行通盘考虑,建构起适应北京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社会组织管理体系。

2.完善政策法规体系,保障社会组织规范有序发展

随着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工作的不断推进,社会组织的发展不断加速,但原有的规章条例已经无法满足对数量和种类日益增多的社会组织实施有效管理的要求。为了保障社会组织实现规范有序的发展,特别需要突破原有的“双重管理”体制,建立符合“政社分开”要求、系统化的政策法规体系。其他如税收政策、薪酬政策、职称评定政策、资金支持政策等也亟待系统规划和科学设计,由此形成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确保社会组织规范有序的发展。

3.强化政府监管职能,促进社会组织平稳有序发展

无论是“政社分开”还是“政府职能转移”,除了都要解决“不该管的管得过多”或者“职能越位”的问题外,还都要解决“该管的没有管好”或者“职能缺位”的问题。反映在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方面,就是要适当收缩或简化政府操作的审批、登记等程序或手续,着力建构系统化、多手段的监管体系,包括专业化的评估体系和政治性的党建体系,以此促进社会组织自身的管理制度建设和运作能力提升,最终实现社会组织的平稳有序发展。

4.加强公共服务购买,提升社会组织自我发育能力

尽管北京市社会组织发展水平在国内居于领先位置,但与发达国家的水平相比,特别是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相比,仍然显得非常不足。除了传统的分类、审批、登记等环节对社会组织发展形成的制约外,社会组织自身的资源获取手段有限、专业化和职业化水平较低也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为此,以政府为主体,协同其他各种社会单元,加大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力度,不仅可以直接地改善社会组织的经济条件,而且可以借助特定指向的服务购买,间接地为社会组织明确发展方向、增强专业能力,促进社会组织的自我发育和独立生长。

三 推进北京市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的对策

(一)改革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制度

为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根据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中央有关规定,《方案》提出,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一是逐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强化行业自律,使其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主体,探索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二是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制度,依法加强登记审查和监督管理。根据《方案》的要求,本文对北京市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建议。

1.实施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制度

按照《方案》的要求,对北京社会组织进行分类和界定,对于符合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四类社会组织类型划分的,其新成立的社会组织统一由民政部门直接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下放非公募基金会、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权限,将地市级基金会和异地商会的管理权限下放到区县;改革行业协会登记制度,允许行业协会吸收异地同行会员,跨地区开展活动;逐步推进涉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试点,完善境外非政府组织备案机制,建立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京活动报告制度。基层社区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备案,探索社区社会组织由备案转为登记的条件和程序。增强竞争性,允许同一行业根据需要成立多个行业协会;允许吸纳非本地籍会员加入本地行业协会。

2.降低社会组织登记的门槛

降低社会组织登记对人、财、物的要求,在借鉴广州、南京等地经验的基础上建议如下。①降低开办(注册)资金要求。社会组织的开办(注册)资金由30000元以上降至5000元以上(不含固定资产)。相关行业对社会组织开办(注册)资金有准入要求的,按照行业要求执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最低注册资金由100万元降为50万元。②降低住所要求。在不影响业务活动正常开展的情况下,允许若干社会组织申请登记同一活动场所。③降低人员配备要求。允许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兼职财务人员,对成立之初确有困难的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委托财务托管的方式开展财务活动,将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会员数量由原来的50人降至20人。④放宽社区社会组织登记条件。对社区社会组织,只要求具备3000元的注册资金即可备案,对办公、活动场所的要求也相应放宽,只要求具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地即可。

3.简化社会组织的登记程序

简化社会组织的登记程序,受理申请后的审批程序缩短至10个工作日。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将社会团体申请筹备环节与成立登记环节进行合并。社会团体发起人凭登记管理机关同意拟成立社会团体名称的批复,开展筹备工作,并于筹备完成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简化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减少核准事项,登记管理机关仅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进行审核。举办者在申请成立登记时拟定的名称及其他有关材料不符合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指导,一次性告知改正。

4.需要解决的问题

目前,北京市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能定位不清晰,对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能叙述较为原则性,市社团办内设处室的职能一直未予以细化和明确。随着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的放开,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工作量会大幅度上升,特别是区县登记管理机关力量薄弱,16个区县登记管理机关正式编制仅有45人,平均不足3人,难以全面履行登记、管理、监督的职责。

(二)科学划分社会组织的管理机构与职能

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是要建立健全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目前,北京市负责社会组织发展与管理的机构主要是中共北京市委社工委和北京市民政局,其他还包括具有枢纽型组织性质的群团、行业联合会等。此外,与社会组织有关的还包括税收、财政、发展规划等部门。在改革的过程中,要科学地划分和界定这些部门的机构和职能,建议如下。

1.建设社会组织发展与管理的综合协调机构

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涉及各个不同的部门,需要建立一种有效的协调机制,加强不同职能部门在社会组织发展管理中的相互配合与协调。建议在北京市社工委成立“促进社会组织改革与发展联合工作领导小组”,小组由相关部门的成员单位组成,建立不同成员单位之间的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和日常的协调机制,解决社会组织发展和改革中面临的难题。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加快制定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的具体方案和政策措施。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牵头推动政社分开、管办分离;民政部门负责推进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和规范管理;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向社会组织放权的指导意见和具体放权目录;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制定并公布各级政府年度购买社会服务与管理事项目录,负责培育发展社会组织的资金保障;税务部门负责社会组织税收减免政策的制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社会组织权益保障政策;统计部门将社会组织发展相关数据列为国民经济统计项目。各职能部门、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指导)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合理划分社工委与民政部门的职能

北京市社工委承担的主要职责包括如下方面。①制定本市社会组织的发展规划。研究本市社会组织发展的全局性、方向性问题,提出社会组织发展的专项规划和政策建议,做好规划和政策落实的协调、服务工作。②负责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按照中央关于加强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要求,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一是在社工委设立社会组织党工委。统一管理本级、指导下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党工委应有机构、级别、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保证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有效开展。二是在同一系统或同一行业社会组织中建立社会组织党总支。社会组织党总支负责领导和管理各个党支部的有关工作。三是采取多种形式建立党支部。有3名以上党员的社会组织,可独立建立党支部;不足3名党员的社会组织,可由多个同系统、同行业的社会组织联合组建党支部。③负责社会组织的培育与扶植工作。购买社会组织的服务,建立社会组织的孵化器,开展针对社会组织人员的培训。④组建枢纽型组织对社会组织进行业务指导。⑤负责社会组织人才的培养。研究制定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权益保障政策,保障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督促社会组织建立和完善工作人员劳动用工制度,完善社会组织人员流动、人员招聘、户籍管理、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福利保障等具体政策措施。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建立年金制度,将年金制度作为养老保险的补充,提高社会组织专职人员的社会保障水平。加大社会组织专业人才培育和引进力度,促进社会组织人才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和年轻化。制定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建立社会组织人才培训长效机制,提高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整体素质。

北京市民政局的职能包括如下方面。①制定关于社会组织管理与监督的具体法规与政策。贯彻执行有关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结合北京市实际,组织和参与起草北京市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②负责社会组织的登记备案。③负责社会组织的年检评估。④负责对社会组织的监督查处。监督管理社会组织的活动,查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对非法社会组织实施查处和取缔。

3.组建北京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按照全国设立民间组织管理局的惯例,改变社会组织发展规划制定、登记管理、培育扶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等职能与任务分割的现状,建议北京市编办在市社团办的基础上,组建北京市社会组织管理局,从事业单位转为行政管理部门,纳入一级财政预算管理,代表市民政局行使独立管理权限,实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权一盘棋,发挥整体合力。区县一级比照成立社会组织管理局,统筹协调本地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工作。

(三)健全枢纽型社会组织的工作体系

枢纽型社会组织是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的一种探索,是激活人民团体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促进人民团体改革的一种方式,是新形势下建立健全社会动员机制、激发社会活力、提升社会组织能力的一种路径。其对于促进“政社分离、管办分离”,形成“以社管社”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1.枢纽型社会组织的工作职责

北京市枢纽型社会组织是指对同类别、同性质、同领域的社会组织进行联系服务和管理的大型联合性组织。经北京市社会建设领导小组认定后,授权其承担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职责。第一,在政治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负责在所联系和管理的社会组织中,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及政策,开展党建工作。第二,在业务上要发挥龙头引领和聚合作用,团结带领本领域的社会组织形成合力,共同发展。第三,在日常管理和服务上要发挥平台作用,承担有关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或者业务指导单位职责,负责进行日常的联系服务和管理。

2.枢纽型社会组织目前发挥的功能

一是解决社会组织因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而无法登记的问题。二是促进社会组织规范化发展。枢纽型社会组织作为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社会组织的准入条件,要提出该领域社会组织的整体规划和布局。比如,科技类、社会科学类、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要规划其在北京市的发展数量、发展方向和发展重点,要提出结构布局调整安排的相关措施,还要制定评估标准、规范性管理办法,而不仅仅是对社会组织进行简单的登记。三是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管理模式。要结合中国具体的政治体制和基本国情,通过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团管理模式,在新形势下激发包括群众团体在内的社会组织的创造活力。

3.枢纽型社会组织的改革方向

(1)加强组织体系建设。利用市级枢纽型社会组织、区县级枢纽型社会组织、通过街道成立的社会组织联合会,或者是社区建设协会等不同形式,积极培育发展街道方面的枢纽型社会组织,建立市、区、街道三级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体系。

(2)明确枢纽型社会组织的职能。①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团结带领相关社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及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制定相关政策提供意见和建议。②行业指导。制定自律公约、服务标准,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开展诚信建设;加大人才培养和专业化建设,为社会组织提供专业知识和业务的培训;增强社会组织自身能力建设,推动社会组织党建和群团建设与机构建设、队伍建设同步进行;通过授权、委托等方式,整合相关社会组织,在相同品牌下开展服务,促进服务项目品牌化、标准化和专业化。③资源支持。各级财政要提供一定数额的工作经费,扶持枢纽型组织带领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发展;在社会组织孵育基地为枢纽型组织提供服务推介、信息发布、政策咨询、培训交流等服务;积极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项目,并组织相关社会组织共同实施,通过项目合作带动相关社会组织发展;发挥专业优势和资源优势,与相关社会组织优势互补,形成合力。

(四)转移政府职能,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空间

在2012年3月19日举行的第十三次全国民政会议上,温家宝在谈到“构建政府管理与社会自治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制”时表示,“政府的事务性管理工作、适合通过市场和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可以适当的方式交给社会组织、中介机构、社区等基层组织承担,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结合这次行政机构改革方案,本文对北京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促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提出以下建议。

1.加快社会组织去行政化进程

规定机关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在协会、学会、各类社会组织兼职;确需兼职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按照有关社会组织管理规定办理兼职手续。为了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给社会组织保留空间,北京市应该规定凡是社会组织能够有效提供的公共服务,原则上不再设立新的事业单位,不再增设事业编制。同时,鼓励具备条件的部分公益类和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根据职能定位向社会组织过渡。需要新设的公共服务将由各级、各部门以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等方式提供。

2.制定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的内容与目录

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将行规行约制定,行内企业资质认定及等级评定,行业调查、统计、培训、咨询、考核、宣传,社区事务和公益服务,产品检验检测,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评定等属于行业管理与服务、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专业技术管理和服务等性质的职能向社会转移。政府各个职能部门应该根据改革的要求,制定本部门转移职能的具体目录。

3.根据政府转移职能事项的性质,认定承接主体

承接转移职能事项的社会主体主要是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也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及市场中介组织。个别事项因社会组织及市场中介组织不具备条件,也可以暂考虑转移给事业单位,并将此作为过渡性安排。要根据政府转移职能事项的性质,对承接主体的条件进行限定。

(1)充分竞争性事项。转移职能事项可以通过充分竞争提供服务,能有效降低社会成本和促进行业发展,且不限定社会承接主体的,属于充分竞争性事项,如宣传培训、业务咨询、行业统计、行业调查、法律服务。

(2)适度竞争性事项。转移职能事项可以通过适度竞争提供服务,能有效降低社会成本和促进行业发展,但过度竞争会造成服务质量下降或难以监管,可由特定的若干个社会主体承接的,属于适度竞争性事项,如社区事务、公益服务、著名商标认定、名牌产品评价、成果(产品)评审和认定、行业评比、等级评定等。

(3)非竞争性事项。转移职能事项不宜通过竞争方式提供公共服务,或采取竞争方式提供服务成本很高,原则上只适宜由一个社会主体承接的,属于非竞争性事项,如企业资质认定、人员职业资格评定和执业资格注册、行业标准制定、行业准入审核等。

4.政府转移职能事项承接主体的监督与评估

按照转移职能事项的分类,承接主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承接适度竞争性事项的社会主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应当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具有承接该职能所必需的场所、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资质;社会信誉良好,三年内年检合格;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其他条件。②承接非竞争性事项的社会主体,除应符合承接竞争性事项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具有全行业代表性;实现行业自律管理,具有很高的社会公信力。

在评估的基础上,对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社会组织的资格进行限定。以民政部出台的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为依据,将社会组织的等级分为五个级别,5A为最高,依此类推。取得3A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才具有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政府购买的资格。

加强原政府职能部门对实施效果的评估。职能事项向社会转移后,职能转出部门应明确监管职责,制定后续监管措施,及时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工作,确保转移职能后承接主体开展相关工作的质量和绩效。

(五)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与管理

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办法改革后,社会组织与业务主管部门脱离了关系,应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管。建议克服单纯依靠登记管理机关监管的做法,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协同监管体系。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登记管理职责;相关业务指导单位履行具体的业务管理和指导;社会组织开展业务活动涉及相关部门职能的,由相关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监管,形成各部门各司其职、协同监管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

1.建立部门联合监管机制

建立健全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和规范管理的法规政策,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提供法制保障。政府职能部门要依法履行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能,依法承担相应管理责任。建立和完善公安、民政、司法、财政、审计、税务、物价、工商等相关单位和银行金融机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信息共享、协同监督、齐抓共管的联合监管机制。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组织的准入登记,业务指导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

2.建立社会组织自律监管机制

建立健全规范运作、诚信执业、信息公开、公平竞争、奖励惩戒、自律保障六大机制,推行社会组织监事监督制度,增强监事监督职能,增加社会监督渠道,提高运作透明度,促进监事专责监督、会员自主监督、社会公开监督相结合的自律监督制度建设。指导枢纽(联合)型社会组织依托健全的组织系统,通过服务引导、竞争合作的方式,整合资源、提高集约化程度,加强对同类型、同性质、同行业、同领域社会组织或聚合在同一服务链的社会组织实行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和自律管理,制定并遵守社会组织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共同履行社会责任。

3.建立分类监管机制

形成登记审批、日常监管、税务稽查、违法审查、信息披露、公共服务、行政处罚等各环节信息共享、工作协调的社会组织管理机制。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根据社会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建立分类监管机制。对行业协会商会等工商经济类社会组织侧重于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的监管;对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侧重于提高服务质量的监管;对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侧重于资金筹集使用情况的监管;对城乡基层社会组织和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侧重于引导和服务的监管。

4.建立健全退出机制

健全社会组织负责人管理、资金管理、年度检查、查处退出等制度,对社会组织出现完成宗旨、自行解散、合并分立、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等情形的,应在进行财产清算后,办理注销手续。对活动不正常、运作能力弱和社会认可度低的社会组织,应引导其合并或注销。对不符合设立条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组织机构不健全、管理混乱、超过一年未开展活动、符合注销条件但不办理注销手续的,连续两年或累计三年未年检的,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或连续三年年检基本合格的社会组织,实行有序退出。对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后果的,依照法律追究责任,并予以撤销。

5.建立信息公开机制

建立社会组织信息披露机制,搭建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社会监督。建立信用信息动态记录、社会评价、诚信公示、失信惩戒和黑名单等信用管理制度,将社会组织公益服务和自律建设情况纳入社会诚信管理体系。

6.建立等级评估机制

建立和完善社会组织评估制度和各类社会组织评估指标体系。遵循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分类评定、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竞争的方式,推行第三方评估,形成公平公开公正、科学规范有序的评估机制。等级评估经费由各级政府财政列入预算,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受评对象收取费用。


[1] 唐军,社会学博士,北京工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院长、教授,首都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协同创新中心首席教授,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北京社会管理研究基地”常务副主任;刘金伟,管理学博士,国家卫生计生委流动人口服务中心,副研究员。

[2] 本文数据如无特殊说明,均由北京市民政局提供。

[3] 廖鸿:《改革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积极作用》,《中国机构改革与管理》2014年第Z1期,第7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