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签订的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承担何种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如何确定?

答:需要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司法实践中,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除《民法典》第687条第2款但书规定的情形外,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在债务人财产不能或不足以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六百八十七条、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