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回顾和发展趋势

一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的四个阶段

1.1949~1979年,民族识别和文化普查阶段

新中国成立初始,党和国家举全国之力,开展了规模宏大、史无前例的民族识别与认定工作。民族识别与认定工作按时间基本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1950~1954年,确认了38个少数民族;1954年至1978年底,确认了16个少数民族;1979年,确认了基诺族为单一的少数民族。民族识别是史无前例、规模空前的民族工作,也是一次涉及学科最广、专家最多、历时最长的集体性研究工作,“20世纪中国人类学界、民族学界、民俗学界的名家,以及大批普通学者、民族工作者都为此做出了杰出的贡献”。[3]比如,潘光旦对“土家白虎崇拜仪式变迁进行了深入剖析,为土家确定为单一民族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4]傅乐焕描述了“达斡尔族妇女喜跳‘罕伯舞’、青年人喜打‘抱考球’,大型集会有赛马、比箭、摔跤等游戏”;[5]杨成志对“苗族摇马郎游戏、傣族泼水节、彝族锅庄舞、壮族铜鼓舞等进行了描述”;[6]杨堃对“洱海及其周边地区的白族‘火把节’和‘绕三灵’习俗展开调查分析”;[7]梁钊韬对“佤族宗教祭祀活动中的‘拉木鼓’和‘剽牛’等展开了调研考察”;[8]宝音套克图认为“蒙古族安代舞被誉为‘中国蒙古族第一舞’,是古代踏歌顿足、连臂而舞、绕树而舞等集体舞形式的演变和发展”;[9]尔东对彝族建水花灯,[10]陈雨帆等对彝族花灯、摸黑,[11]常任霞对傣族泼水习俗、泼寒胡舞的形式、风情、内涵等进行了解读。[12]20世纪50年代的民族识别与认定工作,推动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优秀成果的集中涌现,也培养出一大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的先驱者,奠定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的理论和实践基础。20世纪60年代,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被强行压制、割裂,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几乎停滞。

2.1980~2002年,先行试点和抢救濒危阶段

1980年,中共中央发布《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第四次全国文代会精神的通知》,明确了新时期的文艺工作任务,成为我国当代文化政策史上的一个转折点,[13]推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先行试点和抢救濒危工作。1983年9月,全国艺术科学规划座谈会在长沙召开,旨在抢救、保护民族民间文化遗产,文化部、国家民委先后与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国舞蹈家协会、中国戏剧家协会、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中国曲艺家协会等联合开展了十部《中国民族民间文艺集成志书》的编纂工作,“它是对中国民族民间无形文艺资源进行系统抢救和全面整理的一次最壮观的系统工程”。[14]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戏曲、民间故事、民间曲艺等多种复合要素,也受到国内学者普遍关注。比如,容观夐认为“贵州清水江流域的苗族‘龙船节’,与屈原投水自尽的故事无关,而是古代越族的习俗”。[15]施联朱对“台湾高山族与广西壮族‘舂堂舞’等习俗的对比分析,认为高山族是中国古越人的一个分支”。[16]莫俊卿认为“侗族撒妈、撒堂崇拜中‘哆耶舞’及其‘斗牛’竞赛,有祈福消灾、保村安寨、风调雨顺、五谷丰登的社会功能”。[17]李竹青对“壮族的‘歌圩’、苗族的‘游方’、侗族的‘抢花炮’、布朗族的‘赶表’、傣族的‘开门节’、仡佬族的‘走坡’、景颇族的‘目脑纵歌’等习俗的社交性进行了研究”。[18]1995年,在中国体育博物馆、国家体育文史委员会的统筹策划之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委员会以及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共同努力开展了针对全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挖掘、编目、整理工作,编辑出版了《中华民族传统体育志》这个划时代作品,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开始立足现实、放眼未来。[19]1998年,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立法座谈会和国际研讨会,并于2002年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20]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重心由先行试点、抢救濒危向全面展开、重点保护转变。

3.2003~2010年,全面展开和重点保护阶段

2003年11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21]2005年,国务院在原有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基础上出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构建了由文化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中央部委统筹协作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自此,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沿着两条路径展开:一方面,在《关于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的通知》[22]指导下,对全国范围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普查建档;另一方面,在文化部《关于申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通知》指导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进行重点保护。[23]与此同时,体育领域的专家学者也围绕这两项基础工作展开了积极的讨论。比如,倪依克等认为传统体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应结合民族传统体育文化自身的特点,在发展中体现原真、生态和多样性”。[24]虞定海等认为“太极拳应作为一个包含各式流派的整体‘申遗’项目,并抓住联合国‘申遗’制度改革的有利时机,建立长效机制,完善准备材料,健全申报机构,为成功申报奠定良好基础,并提出‘申遗’的具体步骤与方案”。[25]尹碧昌等从“国家文化安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武术文化产业发展与武术文化传播等层面论证了武术文化发展与文化政策结合的必要性”。[26]王岗等认为“在保护我国民间传统武术的进程中,国家和民间武术传承人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27]我国优秀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世界文化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全面普查、重点保护两项基础性研究工作的拉动之下掀起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整理、申遗、保护等研究热潮。

4.2011~2020年,补充完善和健全机制阶段

2011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颁布,“标志着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和保护进入了有法可依的历史时期”。[28]《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对于推动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有三个方面的划时代意义。首先,“传统体育和游艺”得到了法律范畴的确认和保障,破坏“传统体育和游艺”文化表现形式以及相关实物和场所的行为都必须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其次,树立了“以人为本”的保护核心理念。非物质文化是依靠传承人口传心授的活态形式传承下来的,一般不以固化的形式存在,具有典型的流动性和发展性特征,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核心是“人”的保护和发展。相对于以前民族民间保护工程注重项目的挖掘与整理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重点强调了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当地居民的意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传播活动也因此有了法律的保障。最后,确立了保护与发展并重的工作策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仅作为存储历史信息的文化遗存,也应该作为文化服务产品来丰富人民群众的物质、精神文化生活。因此,国内有学者提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体育旅游融合”[29]“学校教育结合”[30]“体育产业结合”[31]等保护与利用并重的发展思路,意味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由档案机制向健全机制转变,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成为提升区域经济、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展示国家形象等文化软实力的重要手段。

二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的时代特征

1.研究定位从研究边缘向研究中心的转变

200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激发了国内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密切关注。由于封闭社会基础被摧毁、生活方式的改变和搏杀技能的退化等原因,传统武术已然成为“我们民族最大宗也最珍贵的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32]要被作为“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抢救与保护。[33]2006年,少林功夫、武当武术、沧州武术、太极拳、邢台梅花拳等传统武术被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杂技与竞技”类别,土家傩堂舞[34]、陕北腰鼓[35]、新疆方棋[36]、遂溪醒狮[37]等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也结出了硕果。但是,在早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由于“传统武术并没有引起文化部门的太多重视;文化部门对传统武术一定程度的陌生和隔阂;体育主管部门未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等原因,[38]有的省市将传统武术列入“杂技与竞技”类别,有的列入“游艺、传统体育与竞技”类别,有的列入“传统体育与竞技”类别,传统体育项目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别之间的归类界限模糊不清。在该时期,我国学术界一般将传统体育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下位概念来理解,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传统体育”的方式进行表述,[39]强调了传统体育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遍性,忽视了传统体育作为身体运动行为的特殊性。2008年,文化部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增列了“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类别,之后国内学者开始热衷于用“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研究表述,[40]希望通过“类”字既强调传统体育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遍性,又强调传统体育作为身体运动行为的特殊性。2011年,国家体育总局体育文化发展中心举办了首届“中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大会”;2013年出台了《中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推广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与范畴;《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推广集萃》《齐鲁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路径研究》等专著也相继出版。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传统体育”“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到“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表述的改变,意味着传统体育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边缘走向了研究中心。

2.研究技术从单一学科向交叉学科的转变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开发、利用和创新等需要多种研究技术的介入,多样复合的保护手段有利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数字化技术常用于文物、古籍、壁画、碑刻、民居、服饰等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程中,目前也应用于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静态保护中。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招标课题“中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数据库建设研究”立项,“使用最先进的数字化技术来保护古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41]推动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信息采集、数字加工、资源分类、网络管理等工作。“静态”技术与“活态”现象的融合度,是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与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之间的主要区别。国内有学者将数字化“静态”技术与苗族独木龙舟“活态”现象融合,对苗族独木龙舟的文化景象进行了追踪研究。[42]此外,数字化资源库的建设主体、权利主体、知识产权和跨区域协调等问题也应该在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引起重视。[43]马冬雪等利用地理信息科学研究的GIS空间技术提取了我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数目、种类、分布、空间特征以及影响因素,发现“中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空间分布不均衡,呈组团状分布”。[44]鲁平俊等利用资源依赖理论和结构化理论的STEEP环境分析技术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状态进行了评价和解释。[45]胡波利用文化生态理论的“生态场”技术手段分析了峨眉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然场、社会场、文化场和意识场等生存状态。[46]应菊英利用“生态位”变化分析了我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的原因。[47]龙佩林等利用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技术分析了政府、遗产保有者和社会组织三者之间的博弈关系。[48]郑国华等利用群体心理学的沉浸模型分析了打竹杠、板鞋、师公舞、抢花炮、游神赛马、龙舟竞渡、九狮拜象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参与人的内部动机。[49]体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可以分为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两大类,包括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表现形式,涉及文化、教育、民族、宗教、旅游、文物等相关学科及其部门的相关工作,[50]研究技术从单一学科到交叉学科的改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研究的现实需要,也是实践工作的技术支撑。

3.研究方法从文献整理向田野实证的转变

20世纪50年代,出于民族识别与认定工作的需要,早期具有欧美留学经历的归国学者深入少数民族地区,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起源、演变、同化、濡化等文化现象作为民族识别和认定的重要参考依据。改革开放之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工作逐渐恢复,学者从现有的政策、法规、制度、精神等出发,借助文献的检索、整理、分析等手段,进行逻辑思辨和定性分析,促进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论提升和工作实践。这种以逻辑思辨为主的研究方式渗透着学者“经验至上”的思维方式,容易忽视文化归属地居民的内在需求,正如冯·哈耶克的警告:“经过长时间适应过程的社会,其处理问题的能力更强,而知识分子们使用最先进的理论和工具并被计算机模型彻底证明其‘合理干涉’效果,结果使社会状态更糟。”[51]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后,部分学者开始注重踏入“田野”,深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的日常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等方面,探索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问题。这种“‘基于日常生活’和‘深度理解’的研究方式”,[52]使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焕发出新的生命力。比如,胡小明等通过“体质人类学的复测、环境和器物测量、参与性观察及深度访谈”等田野调查手段对黔东南独木龙舟的系列研究,[53]“为倡导生态体育和保护文化遗产提供更完善的思路”。[54]李志清“采取的是以实践为根据的认识方法和以田野调查结合文献研究的具体方法”,对桂北侗乡的抢花炮中的大小传统互动和国家与社会关系进行了民族志描述,展示了桂北侗乡的社会面貌及其社会变迁。[55]万义等通过对双凤村土家族毛古斯、摆手舞,丽江纳西族东巴跳、达巴跳[56],兰溪古寨瑶族长鼓舞[57],德夯苗族鼓舞[58],通道侗族舞春牛[59],芙蓉桥白族游神[60]等进行田野调查,提出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文化生态观。[61]此外,汪雄、林小美、虞定海、丁先琼、顾海勇、汤立许、段全伟、夏成前、李吉远、李达伟、孟林盛等学者通过对花腰彝女子舞龙[62]、回族掼牛[63]、太极拳[64]、吹枪(箭)[65]、殷巷石锁[66]、蔡李佛拳[67]、白纸坊太狮[68]、义丰龙舞[69]、广东南拳[70]、轩辕车会习俗[71]、忻州挠羊[72]等的田野调查,阐释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民间组织、族群记忆、象征符号、乡土情结、历史传承、文化认同等要素之间的生态关系。但是,从整体而言,我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田野调查成果显现出理论沉淀不够、历时时间过短、调查深度不够、理论提升不足等诸多问题。部分学者虽然“下乡”,却鲜有“入户”,将田野调查研究工作理解成看一看表演,照一照照片,问一问问题,然后酒足饭饱、意气风发地回归到案牍。这种“观光式”的田野调查,延续了“殿堂的气息”,难有“田野的芬芳”,也不会真正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地方性知识构建的价值和意义。

4.研究思维从国家逻辑向历史逻辑的转变

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受到两种力量的形塑和影响,“一种是社会内部生成的形塑力量,遵循历史的逻辑,民众是社会的主要行动者;一种是社会外部的政权渗透和变革的力量,遵循国家的逻辑,国家是社会的主要行动者”。[73]因此,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本上也遵循两种不同的研究范式:一种是由内向外,由下至上,遵循历史逻辑,强调社会行为的地方性知识解释;另一种是由外向内,由上至下,遵循国家逻辑,强调社会行动的“顶层设计”需求。目前,我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成果多集中于保护政策、保护方案、保护手段、保护体系、保护机制、保护意识等方面的思考,这种服务国家需求的“顶层设计”思维强调社会外部的政权渗透和变革的力量,遵循着一种国家利益至上的研究逻辑,成果数量较多,经验丰富。比如,王晓指出,“要根据不同的情形实施不同的保护方案与手段,区别对待,分类保护,严禁保护工作中出现文化沙文主义”。[74]陈永辉等提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构建分级保护体系,建立资料数据库,加强对传承人的保护与培养”。[75]黄聪等指出,我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机制逐步完善,遗产保护意识提高,但存在申遗重点失衡,侧重于传统武术的保护,国际一级保护名录‘民族体育’空白,遗产属地归属不明确,过分注重生产性保护”。[76]20世纪初,北京大学刘半农、沈尹默等学者的“歌谣运动”打破了中国历史上重文本、重思辨、重整理的研究范式,“使中国民间文化第一次登上了中国文化的大雅之堂,汇入主流文化,开启了中国民俗学的科学史”。[77]但是,这种关注民间文化,体悟民众需求,遵循历史逻辑的研究传统,在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尚不多见。所以,我国体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从国家逻辑到历史逻辑的思维转变,遵从“基层民众”需求的思考,一定会拓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的学术视野。

5.研究视角从项目中心向生态中心的转变

20世纪80年代初,“为深入发掘、抢救散落在各地乡野、民间的少数民族体育文化遗产”,[78]党和国家组织了全国性民族民间体育的普查工作。20世纪90年代,中国体育博物馆、国家体育文史委员会统筹,“全国近200位体育史志工作者,历经4年搜集、整理、编纂而成”[79]跨世纪巨著《中华民族传统体育志》。21世纪之后,有关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方面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相继立项,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抢救、挖掘、编目、整理、研究工作推向了另一个时代高峰。这些以“项目为中心”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对不同民族和地区或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相同或类似体育活动作了深入充分的比较分析”。[80]投壶文化[81]、击壤文化[82]、传统龙舟文化[83]、传统“高脚狮”[84]、达瓦孜文化[85]、基诺族大鼓舞[86]、羌族萨朗舞[87]、壮族板鞋[88]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都得到了挖掘和整理,“对现存少数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活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和摄影,搜集相关民间传说,对所获得的资料做信息处理等”,[89]推动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2010年,文化部颁发《关于加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倡建立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的文化生态保护区,[90]标志着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由“遗产项目中心”向“文化生态中心”转变。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中心”研究视角,容易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周围的文化生态环境强行剥离,忽视文化空间的整体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该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以及文化空间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91]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态中心”研究视角,容易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周围自然生态环境、社会生态环境放在同一个分析框架里进行思考,“解释那些具有不同地方特色的独特的文化形貌和模式的起源”。[92]“文化空间特点决定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范围”,“赖以生存的文化空间发生巨大变异”是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困境,[93]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文化空间之间的整体性保护越来越受到当前体育学术界的重视。[94]

6.研究内容从外造秩序向内生秩序的转变

英国学者哈耶克将“秩序”分为两类,“一类是源于外部的、人造的秩序,指由某人通过把一系列要素各置其位且指导或控制其运动的方式而确立起来的秩序;另一类则是源于内部的、自发的秩序,指众多人之间的互动模式所显示出的一种并非任何人可以创造的秩序”。[95]换句话说,“外造秩序”是指那些建立在特定目的和刻意设计的规则之上,并由外生力量(个人或集团的强制力量)所建造的程序;“内生秩序”是许多人行动的产物,而不是个人设计的结果,是由人们自发的社会交往经历“试错过程”和“赢者生存”的实践过程逐步演化形成的秩序。[96]我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一直沿袭着注重外造秩序营造的传统。比如,牛爱军、李娟、刘洋、王卓、张春燕、曾小娥等学者阐述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制度[97]、推广策略[98]、开发策略[99]、路径选择[100]、公益诉讼[101]、遗产立法[102]、知识产权[103]等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外造秩序问题。这些研究服务于国家需求的“顶层设计”,强调社会外部的政权渗透和变革的力量,通过特定目的、经验设计营造适合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外造秩序。20世纪中期,欧洲国家兴起了“活态博物馆”“生态博物馆运动”。“生态博物馆运动”以地域内的原有居民为参与主体,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然生态环境和社会生态环境作为整体,集研究、保存、展示、利用等多功能于一体,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自生自发的秩序”,探索文化事项、自然环境、产业环境协同保护的可持续发展模式。1997年,我国应用人类学领域的专家也开始提出“民族文化生态村”理念。“民族文化生态村”强调社区居民拥有主导地位,经济分享和文化自觉是关键要素,[104]良好的社区参与、良好的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和发展方案,[105]二者之间的整合、联动发展会产生积极效应,[106]能促进“活态博物馆”建设与民族地区非遗保护的耦合。[107]在体育研究领域,白晋湘通过对湘西大兴寨及其周边地区抢狮习俗的田野调查,提出了“以村民自治为核心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社会建构模式”,[108]并认为村民自治能力是构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自生自发的秩序”的关键。万义对可邑彝族文化生态村阿细跳月进行了田野调查,提出“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到村落发展的生态空间……促进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村落经济发展、村落政治建设、村落先进文化之间3个双赢局面”的内生秩序构建理念。[109]但是从整体来说,国内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多集中于“外造秩序”营造方面,“内生秩序”构建方面的研究明显偏少,特别是“人”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和价值的关注不够。

三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的发展趋势

首先,“人”的重要性将成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核心主体”。“活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与“静态”的物质文化遗产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人”的价值呈现。物质文化遗产最宝贵的是“物”,“物”的存在形式承载着所有的文化信息,“物”的完整性也保证了文化信息的完整性。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宝贵的是“人”,“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根基和灵魂。2008年5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国内不乏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相关研究,但是“人”的价值和“主体”地位并没有得到深度体现。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俗”文化,与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民间习惯法、宗教伦理、社会心理、文化认同等社会要素交织在一起,是社会精英群体和普通大众群体共同创造的产物。所以,对于未来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来说,研究人员不仅要“下乡”,还要“入户”,从文化隔离的“学者”转变成文化融入的“他者”,通过长时间“田野”的定性观察和深度访谈,感悟文化拥有者的内在情感和发展意愿,“人”的重要性也将成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的“核心主体”。

其次,“生态”重要性将成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核心内容”。近几年来,我国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逐渐将研究重心从“项目”衍生至“生态”,希望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与自然生态环境、社会生态环境之间的适应性角度探讨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但是从研究的整体性而言,关注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外造秩序的相关研究不够深入,关注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内生秩序的研究成果凤毛麟角。2010年2月,文化部推动了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程,希望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强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整体保护和生态保护,推动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的有效融合,构建集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展示、利用、发展多功能于一体的创新模式。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18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各省文化厅也在大力推动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以及文化生态村项目。在这样一个文化政策背景之下,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与地区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宗教、生活、健康等生态因子之间的关系会越来越受到重视,所以“生态”重要性一定会成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核心内容”。

最后,“发展”重要性将成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核心理念”。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是一对永恒的博弈主题,如何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博弈关系是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必须关注的问题。以前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呈现了两种过度倾向:一种过度强调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和挖掘,忽视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态应用性;另一种过度强调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和利用,忽视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态脆弱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仅仅是保护、弘扬和展示,还要在注重“保护”的基础上努力做到“享用”,并对“享用这种遗产的特殊方面的习俗做法予以尊重,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机构并创造条件促进对它的利用”。[110]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是“发展”,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前提是“保护”,两者有效融合才能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部分地区也在努力探索“生产作坊+传习所+社区文化服务中心”非营利保护扶持模式、“工厂+博物馆+传习所+文化观光旅游线”人文生态整体保护模式等实践模式,希望恢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我造血”功能,使其生命活力得到延续。[111]所以,未来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一定会打破“保守主义”倾向,重塑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与时俱进的“发展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