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化创意产业:理论与实务
- 苏文菁
- 5409字
- 2025-04-08 20:17:11
第一节 文化与文化产业
文化产业,从字面意义上即体现了其以“文化”为核心内容的特点;而作为产业,又确定了其以经济效益的获得为核心目标。自1947年“文化产业”一词诞生以来,在不到100年的时间里,文化产业在世界范围内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柱性产业。在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文化产业与文化事业逐渐分离,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产业分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将进一步成为优化国民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点的“顶层设计”的一部分。
一 文化
(一)文化的内涵
现代意义上的“文化”与初始用法相去甚远。不同民族、不同学科、不同研究角度对“文化”的理解和界定存在差异,也有共同性,即文化是由人创造,并为人所拥有的东西。
中国古代,“文化”一直在“文治”与“教化”意义上使用。“文化”一词与“武力”“武功”相对应,是统治阶级“文治”与“教化”的施政方法的总称。《周易·贲卦》中有“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4]的说法,文化即由其中的“人文化成”简化而来。“文化”一词最早出现在西汉刘向的《说苑·指武篇》中:“凡武之兴,谓不服也,文化不改,然后加诛。”晋代束皙《补亡诗》中有“文化内辑,武功外悠”。南朝(齐)王融《三月三日曲水诗序》中有“设神理以景俗,敷文化以柔远”[5]。
从1919年“五四运动”开始,中国的“文化”一词开始具备现代意义上的概念[6],即文化转变了传统教化上的意义,不再只是君主世俗权力的工具,成了启蒙意义上的与“神”化相对应的由人所创造的文化。
“文化”具有不同的释义。如在《辞海》中,文化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指人类在社会历史实践中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狭义上指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作为意识形态的文化,是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的反映,又作用于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随着民族的产生和发展,文化具有了民族性。每一种社会形态都有与其相适应的文化,每一种文化都随着社会物质生产的发展而发展。社会物质生产发展的连续性,决定文化的发展也具有连续性和历史继承性;同时,“文化”又泛指文字能力和一般知识:学习文化、文化水平。
中国不同时代对“文化”的理解不同,东西方对于文化内涵的理解更具有差异性。与中文“文化”一词相对应的英文是“culture”。“culture”一词来源于拉丁文“cultura”,原意为农耕以及对植物的培育。[7]古罗马演说家西塞罗在他的著作中使用了术语“cultura animi”,意为“灵魂或心灵的培养”[8],用农业的耕作方式隐喻对心灵的开垦。在这之后“culture”被引申为“人类克服原来野蛮行径的一切方式”。西方文化具有二元结构的特征,如认为大自然中的山川、河流等是神创造的,而水坝、建筑等是人创造的。在中世纪的欧洲,宗教对世俗生活的全面干预,激发了人们批判的动力。14~16世纪文艺复兴的爆发,以对现实的人性、人权、个体自由的呼吁,打破了宗教的文化专制和思想禁锢,动摇了政教合一的社会体制,促进了民族国家的形成,而在这其中基督教终极关怀的核心价值没有改变,宗教依然是一种精神信仰,一种超越世俗生活的心灵寄托,西方文化的二元结构得以保存和完善。不同学科、不同研究视角对“culture”的侧重点不同,如《剑桥词典》将“culture”释义为“一种生活方式,特指某个特定群体在特定时间段的普遍的风俗和信仰”[9]。
根据上述诸多关于“文化”内涵的观点,结合本书所研究的主题,本书将“文化”一词的内涵总结为:文化是融合于生活方式的、人类在社会历史实践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
(二)文化的特征
文化的本质是适应性,因此,具有普适性和特殊性双重特征。文化的普适性是指文化由同一物种、人类(智人)创造出来的,其主体人类在某种层面上因具有相似的身体机制、生活环境和生存压力,因而产生相通的审美、好恶观念。我们从各民族的神话和童话中可以看到许多共同的主题。这些从远古时代保留下来的普遍意象,是各民族共同拥有的普遍的精神机制,因而在不同国家的文学艺术作品中会产生相似的文学模式。这也是文化产业具有“普世”价值的内在保障。
文化的特殊性是指文化是人类社会的附属物,它随着人类社会的出现和发展而产生、拓延,因而不同地区、不同时代的文化具有不同的特征。文化的区域性和时代性决定了文化具有特殊性。文化的区域性和时代性也是文化具有识别性的保证。
文化的区域性是指在地球这个空间中不同区域内所生存的人,因生存环境的差异而产生文化的差异性。由于人类在不同的地域出现、生存和发展,其语言、风俗、习惯、思维方式自然存在差异,这造就了文化的区域性特征。正是这种差异,使得不同区域的人民在文化产业上展现出独特的魅力。
文化存在发展的内因与外因的相互作用促成了文化的时代性。自然条件、生产方式和社会制度给文化的发展提供外在的推动力。文化内部诸要素之间的矛盾运动,作为直接的动因推动着文化的发展。因此,文化的发展经历传承、创新、吸收、扬弃的过程,从而使自身具有鲜明的时代性。
文化是在一定的区域和时代,随着共同语言的形成、共同风俗习惯的流行、共同心理素质的同化而逐渐发展起来的,即文化的区域性和时代性决定了文化的识别性。文化的识别性构成族群的符号,成为一个国家和地区区别于另外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标志。文化的识别性反过来成为联系相同文化的人们的牢固纽带,使具有相同或相近文化的人类群体具有共同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二 文化产业
(一)文化产业的双重属性
“文化产业”是一个富有包容性的、多层次的综合概念。一般认为文化产业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
文化产业的第一个层面是哲学理论与意识形态观念上的“意识形态文化工业”。值得注意的是“文化产业”一词最早就是从哲学理论与意识形态观念上提出的,而且,提出该理论的学者对“文化工业”“文化产业”持的是否定的态度,这些学者就是著名的“法兰克福学派”。由此,我们才能理解一直到近年,中国的理论界还是将“文化产业”视为一个不是贬义就是暧昧的概念的现象;这些观念其实是“法兰克福学派”在中国不合时宜的“翻版”。20世纪20年代,法兰克福学派的代表人物W.本雅明注意到当时工业社会的一个以机械复制为特征的文化现象。他指出,伴随着收音机、留声机、电影的出现,复制技术使文学艺术作品出现质的变化,艺术作品不再是一次性存在,而是可以进行批量生产;“机械复制”成为文化作为产业的标志性的理论。1947年,同属法兰克福学派的霍克海姆和阿多尔诺合著的《启蒙辩证法》,正式用“文化产业”一词指代这种新的文化现象,并在书中明确把“由传播媒介的技术化和商品化推动的主要面向大众消费的文化生产”称为“文化产业”(Culture Industry,也译为“文化工业”)。
法兰克福学派提出“文化产业”概念,主要是为了表达对这一文化现象的否定,在此,我们有必要理解这一学派当时在欧洲出现的现实背景。20世纪以来,尼采在《查拉图斯特拉如是说》一书中,宣告“上帝死了”之后,法兰克福学派将文化、艺术神圣化,视之为独立于经济、社会的批判力量。因此,当艺术日渐成为商业化、技术化的文化产业时,就失去了批评力量而成为资本主义操纵大众意识形态的工具。他们认为文化产业中包含了商业操纵,容易与政治达成共谋。W.本雅明对文化产业的观点相对乐观,认为世界历史上的第一次,机械复制把艺术作品从其对(宗教式的)仪规的寄生虫般的依附中解放出来了。[10]新技术的产生,引发了传播方式的改变;文化通过与新技术的结合,被从少数精英阶层的手中解放出来,成为大众欣赏和批判的对象。
文化产业的第二个层面则是作为经济制度、发展模式的可操作的应用性的文化产业。从欧洲文化产业发展的历史看,应用性文化产业的理论与研究是直接从其文化产业的实践中总结与生发出来的,更多地探讨文化产业在应有过程中的生产、流通、传播过程等。
20世纪70年代后,文化产业迎来了进一步的发展。与法兰克福学派的mass culture相对,英国伯明翰学派的代表性人物雷蒙·威廉斯以popular culture来指代大众文化。[11]伯明翰学派的主要观点认为,随着媒体传播、商业流通等文化产业手段的不断作用,私人的日常生活逐渐与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紧密联系在一起;文化产业化激发了大众在文化上的解放和交流,商业文化、通俗文化构成了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美国传播学者威尔逊看来,大众文化是指民主化、工业化、市场化社会中为普通民众生产,并为普通民众所参与和消费的一切物质、符号、观念和活动。简单地说,大众文化就是现代社会中普通民众的生活方式。[12]由此,文化产业逐渐成为描述现实社会中文化生产、传播和消费,以及经济、社会、文化相互关系的理论分析工具,并在今天最终成为世界范畴的国民经济统计中的产业分类概念。
当前,世界各国对“文化产业”的定义各不相同。因此,我们参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修订的《文化统计框架(2009)》中对“文化产业”的定义:“文化产业包括了文化创造、生产和传播等不同的阶段,是将想法转变为文化产品和服务,并在此过程中将所需的实践、活动和必要资源进行整合,而这些产品和服务反过来又会对消费者、参与者和使用者产生影响的一种产业。”[13]198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就用英文复数形式的culture industries,来区分此前具有批判意义的文化产业culture industry。
(二)中国文化产业的概念及发展
我国的文化产业是由原有的文化事业按照市场规则运作演变而来的。确切地说,我国的“文化产业”是由经营性文化产业和公益性文化事业(也就是“受资助的文化产业”)两部分共同构成。经营性文化产业与市场相结合、以营利为目的的特点是区别于公益性文化事业的主要特征;公益性文化事业是公益性文化单位的集合,着眼于社会效益,主要包括公共文化生产体系、公共文化传播体系、公共文化消费体系以及公共文化管理体系。2018年5月,国家统计局颁发了最新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将文化及相关产业定义为“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对“文化产业”认识的演变过程大致如下。
198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统计局《关于建立第三产业统计的报告》,把文化艺术作为第三产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列入统计项目,首次确认了文化艺术的“产业”性质。
1991年,国务院批转文化部《关于文化事业若干经济政策意见的报告》,其中正式提出“文化经济”的概念。
1992年,在国务院办公厅综合司编著的《重大战略决策——加快发展第三产业》一书中,明确提出“文化产业”概念。
1998年,文化部设立文化产业司后,我国文化产业被迅速纳入国民经济发展的管理体系。
1999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时任主任曾培炎在《关于199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中明确提出“推进文化、体育、非义务教育和非基本医疗保障的产业化”,文化产业正式纳入国家发展计划。
2000年10月,中共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首次正式使用了文化产业这一概念,并提出了完善文化产业政策、加强文化市场建设和管理,推进文化产业发展的任务和要求。
2003年,文化部下发的《关于支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将演出业、影视业、音像业、文化娱乐业、文化旅游业、网络文化业、图书报刊业、文物和艺术品业以及艺术培训业等九大行业门类纳入文化产业的管理范围。
2009年9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文化产业振兴规划》,这是政府首次对非实体经济行业提出振兴规划,标志着文化产业上升到“国家战略性产业”的高度。
2011年,中共十七届六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表明最高决策层对于“文化”认知的观念意识发生了重大转变。
2013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提高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明确了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的时间为2020年,并将其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一项内容,反映出政府对文化产业发展状态和发展模式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并对文化产业自身的发展模式提出了具体要求。
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标志着文化产业开始超越单纯的产业层面和“文化建设”层面,进入整个国民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顶层设计”中。其中特别提到“着力推进文化软件服务、建筑设计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广告服务等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装备制造业、消费品工业、建筑业、信息业、旅游业、农业和体育产业等重点领域融合发展”,表明文化创意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将作为培育国民经济的增长点。这一意见的发布是我国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和产业竞争力的重大举措。
从上述历程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文化产业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国家对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越来越重视,文化创意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也将成为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举措。
我国文化产业的分类和范围随着国家管理体制的改革和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发生变化。在国家统计局于2012年下发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中,我国将文化及相关产业划分为以文化为核心内容的文化产品的生产,以及作为补充的文化产品生产的辅助生产、文化用品的生产和文化专用设备的生产四个方面。最新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针对我国文化体制改革的新发展、文化业态融合、文化新业态涌现的市场情形,再次调整了分类结构。“创意设计服务”(见表1-1)这个大类的出现,反映了创意在文化产业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互联网文化娱乐平台、可穿戴文化设备和其他智能文化消费设备制造等新业态的纳入,表明以“互联网+”为依托的文化新业态不断涌现并发展迅猛,日益成为文化产业新的增长点。
表1-1 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