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走向新时代的中国民法
- 《走向新时代的中国民法》编委会
- 24094字
- 2025-05-12 17:14:59
中国社会转型的叠代特征与法治社会建设
——从财产权角度的路径分析
冉昊[1]
内容提要:早期工业化国家经历了一个自下而上的自然发展过程,带来了生产力的线性进展;而我国作为一个后发国家代表,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兼用公有制计划办法,以及改革开放后的社会市场办法,再受到新科技的冲击引领,带来了生产力的立体式交叠进展。现在,有的地区已经进入了中等发达国家水平,甚至信息科技引领的新生产力萌芽阶段,有的地区则还停留在工业化初期。对应地,我们的制度建设上也就应充分重视这一不同于发达国家历史进展的生产力特征,探索符合自身特色的后发国家路径。本文选择从财产角度切入,以大财产权视角指出,当代中国同时交叠有市场推进、社会保护推进、信息科技推进等多阶段的时代正当性要求。对应于此,当前法治社会建设的路径选择就不能局限于一端,而需同步辩证推进:以刚性的“物权”技术保护奠定法治社会基石,完善纯粹系统的《民法典》编纂;以“社会财产权”保护法治社会基底,灵活汇编广泛社会法典以约束给付行政;创新“劳动产权”的平行赋权,探索数据信息法框架以确立依物定权原则、导出一物多权的规则适用,开创资本与劳动混合所有的新格局。
关键词:时代正当性 物权 社会财产权 劳动产权
20世纪以来,在历史偶然与必然的综合作用下,中国走上了自己的道路选择,展开了30年左右的革命型制度改造[2]追随全球的工业化转型;此后,在由此形成的制度前设下,再次开启中国智慧推进自我制度变革,借助不期而至的信息化转型,社会生产力得以连续高速增长。由此,在发展阶段演变、财产权利结构、社会纠纷类型等各个方面,都开始显现出一些不同于发达国家既有路径的特点来:以作为社会基础矛盾映射的财产权结构来描述,其中既有市场秩序下的私财产权普遍维护问题;也强烈显现出个体/群体幸福最大化的需要;更点点映射出新时代创造性使用而混合所有多元赋权的辩证趋势。
对此,我们现行从发达国家继受而来的种种财产权利理论,都基于发达国家自身的历史经验,依其进程经验下的单一时代阶段认知而依托于某一传统片段,无论是现代英美通行的“产权束”(bundle of rights)还是欧陆经典坚守的私法“物权”(sachenrecht),对于当代中国重叠加速现实下的错综财产权利基础关系,都难以一体适用而给出普遍恰当的分配。为此,人们日益吁求抛开既有理论和概念的形而上束缚,而依照马克思主义的精髓——实事求是来求解当代中国,历史地认知作为社会基础矛盾映射的“财产”[3]制度的本质,给现实社会以恰切的反映和解释,才能带来制度的完善和推动。
一、当代中国生产力的立体式交叠进展
以(稍微长远一点的)历史眼光我们就能看到,中国古代社会的发展、延绵至进入近代工业化的路径直至现代信息阶段的遭遇,与当前发达国家多有差异。特别是对比于西欧经历分封(feudal)社会阶段而自下而上步入工商业社会阶段的独特经验,路径方向显然不同。
概言之,西欧中世纪以后,在其种种历史合力之下,采取了层层分封、结对效忠的(分)封(而)建社会管控治理办法,就此给欧陆大地英伦三岛上带来了一个多封地的松散联合共同体。各个封建领地自成一家、自扫门前雪,就在客观上留下管制空隙、新兴阶层得以成长起来而未受窒息,遂借助工业技术的逐渐成熟和外生资源的殖民输入,自下而上,慢慢推动社会步入工商资本主义阶段。而我国,从2000多年前的秦王朝开始,推广郡县制,开启行政科层严密的独立共同体大一统国家,经历五代十国分裂后再延续加强,以超稳定结构绵延千年方才被外力轰开国门催生变化。[4]这一时点恰并发于西欧国家进入资本主义中期后催生了马克思主义等社会革命思想,(通过苏联)给我们带来全新的选择,而就此自上而下地启动了与西方不一样的工业化道路起点。1949年以来更是强有力地通过取消私人产权的资源分配方式,以本土社会内部的调整迅速完成土地、劳动力和资本三要素的积累,初步奠定了工业化平权基础;1978年后又尝试打开国门,以“边缘革命”进行市场经济的补充创新,就此机缘巧合裹挟进入全球汹涌的信息化科技浪潮中。
在这样的路径依赖下,当代中国一路走来的形塑就受到(至少)以下四股力量的影响:
(1)在由传统带来的观念正当化认知上,由于工业化的时间过程还不够长,我国日常运行尚未完全摆脱几千年来的乡村古典基础。对比于城市工业经济,其表现为熟人社会(vs.陌生人社会)、宗法礼俗社会(vs.契约法理社会)、儒表法里的伦理传统、家庭功能的事工而非情感倾向,以及农村地区(事实上)皇权不下县而由乡绅依靠习惯法自治的社会管理机制等,[5]财产认知上则实际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前者以“物”为核允许自用自决,后者则以“业”为核更多聚焦于田骨、田皮、永佃、典制等土地“管业秩序”——意味着不动产(现代再类比推进到重要动产)权利结构设计上的弱个人归属性和多外部限制性。本质上,这是来自小农经济的农耕文明,强调以个体重复劳动而非交换增值来完成社会的物理增长——进而延及社会整体权利架构中物权与债权的优越性占比;以家庭而非个人来进行基础生产——进而延及社会整体运行中财产处分和责任承担的基本单位等。借由中国地缘政治的封闭性和农业生产力的缓慢发展,其在我国沿袭千年,各种伴生制度浸透社会的各个角落,于人际更替中薪火相传,虽然近百年来不同性质的政权更替频仍,亦未令其断然消失。
(2)在效率增长的实际路径上,晚近以来凸显的是在此前公有制改造打下的产权格局基础上、以改革开放不断探索完善的市场经济办法,这包括抽象人格平等的多元主体、平等竞争、开放市场、自由交易、私产保护等。1978年后,我国政府有所放开管制的边缘地带,由民间力量主导进行了一些变革试点,如饥荒中的农民冒死尝试土地承包制包产到户,逐渐将多余劳动力从田间地头解放出来;城市个体户大胆开拓私营,释放活力;经济特区试点吸纳外商投资等;这些新生企业一起提供了丰富的工业流水线,得以将当时巨大的劳动力红利发挥出来。本质上,这是来自工业经济和(全球)交换的工商业文明,随着这些实验试点凸显出的正面效应,中国共产党主动打破思想框囿,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承认市场配置的“基础性”乃至“决定性”[6]作用。自此,顶层设计与草根实验相汇合,形成巨大的合力,推动中国经济连续多年高速增长,成为人类经济史上至今无法清楚解释之奇迹,并且也许还将继续。
(3)在社会整体运行的推进上,我国当前的现实核心,是新中国几十年来进行社会主义探索运用国家政权造就的多种公权力量,包括党治、政府、计划以及矿产土地等重要资产归诸国家/集体所有、基础农产品/资源产品/金融产品由中央政府定价调配、地方政府间以政治资源的全面调动来博弈推动经济增长等现实。经过前30年里几代人的思想和实践传承,这些现实,现已成为影响人们的主流面上话语,要求法治形式推动于发展实质,人群个体服务于国家大局,集中力量办大事,行政手段补短板,迅速解决问题保证眼前效果。比较于西方国家发展中同样无处不在的意识形态影响,可以说,这就是中国版本的“政治正确”,并在我国迅速崛起于世界之林的现实下,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以来的应对比较中,引发各国放下有色眼镜来关注研究。
(4)在以上三点文化、经济、政治等社会发展资源的传统考量之外,当代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科学技术的爆炸带来了亘古未有的社会变动,推动人类的一只脚迈进新时代的纪元,(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开始同步孕育一种以信息为基础、以大数据加工为动力系统、普遍互联互生的新生产力方式。其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驱动的永续创新、去标准化的个体弹性为特征,通过数据信息的隐成本裂变、普遍联通、共享互生等模式,持续冲击着既有的“资本所有”单一产权态,同时也对个人隐私、国家安全、全球正义甚至基本人伦带来了颠覆性的认知。对于生活在“新四大发明”等当代科技笼罩下的人们,特别是从出生以来就浸润在互联互生生产力形式中的千禧一代来说,(中外皆同,)无论是农业文明三维自然中映射出的先验性正当观念,还是工业流水线生产交换关系下形成的基本权利传统模式,都已开始隐隐地游离于他们的经验感受,而在事实上悄然演变。
以上四股力量(以及更多微小地方性因素)复杂的交叉博弈,推动中国社会历70年曲折但加速发展至今,同时处在了小农经营→工业机械→信息智能、家族一体→原子个体→连带共生、宗族责任→自负责任→外生风险、全权管控→夜警政府→保障共治的多重时代变迁之中。对此过程,当代中国学人大多经历其中,感受良多,[7]而纷纷概括以“三期叠加”等特征,指出生产力带来的城镇化、全球化、工业化、信息化等变化不是在数代人中慢慢展开,而是压缩在同一个时段中参差推进。发达国家比较完整地走过了从农业化到工业化再到机械化、信息化、智能化的路程,我国则是从农业社会直接跳过了工业化的一些中间环节,然后机械化还没有走完就要信息化,现在又在全球化裹挟下跳过完整信息化奔向智能化,几十年的时间走了欧美200年的路。200年,会跨越三到四代人,而几十年,不过是一个人的半生,导致生存在这一期间的我们每一个人都在事实上同时处身于近代、现代与后现代不同时代阶段的叠加实践下,既要补上早期原子工业阶段的缺失,也要呼应后福特阶段的新生要求,更要同步追赶智能信息时代的引领升级。
而对比来看现行欧美各发达国家,则是分别用了数百年时间反制于其中世纪/宗主国的制度前设,同时借助于殖民、战争等外部积累,慢慢完成了其工业化转型的自生秩序扩展,到了今天,需要应对的时代要求就相对单一得多了。为此,比对于先行工业化国家当前时代阶段和问题需求的相对单一性,本文将后发国家以压缩时间经历西方几百年形成的当代格局,经验描述为一种“叠代性”特征,强调其中多个时代阶段叠加于一维带来的社会关系和社会问题的并存。须注意的是,此“叠代性”认知区别于通行的“迭代”概念,强调若干时代阶段在同一个时空下的重叠和交叉,故而各个时代阶段的问题都须去直面解决,而不能忽略任一。而“迭代”表达强调的是后一阶段对前一阶段的加速超越和覆盖,就此可将前一阶段的问题搁置,期望弯道超车后它们会自动消失。
二、交叠特征下的“时代正当性”基础认知
依此“叠代”而非“迭代”认知,我们就能看到,我们置身其中的中国当代空间,实际上具有着多重“时代正当性”(legitimacy of the era)要求。
所谓“时代正当性”,是笔者尝试来解释法律变迁合理性的一个基础概念:指在生产力基础形态有所差异的时代阶段下,遵循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基本原理,不同生产力方式会分别主导形成不同的社会关系和社会需求,进而带来对应的社会阶层及其各自不同的利益诉求以及问题纠纷;个体处身其中,根据自身感受到的实际需要,特别是针对本国既有制度前设应用固化后带来的突出弊端,就会产生不同的直观认知,进而形成不同的价值倾向优先性判断,再相应认可人际关系间的一定权利分配模式为正义。
以财产权上层建筑的构筑为例,欧洲早期工业革命时代,人们为反制于此前中世纪的整体性黑暗,就倾向于去尽量确立独立的个体主体,于是借助物的有体外观等发展出了绝对性“物权”理论,致力于保护(归属于个体主体的)客体财产的完整性。此时如工厂大规模生产产生噪声、废气等影响周边、产生冲突时,法官就会从工厂所踞土地的物权绝对性入手、借此开托,来维护工厂的生产利益;而进入到后福特时代后,对此类噪声废气扰民事件,从普通市民到个案法官的内心直觉上,都会转向于周边住户安宁性的获得,学理上遂开始大量讨论财产权的社会性/相对性等,以对抗传统财产权的绝对性认知,并逐渐(在欧陆立法理性下)演化确立出“安宁权”“不可量物诉讼”,(在英美司法理性下)复兴(revive)古老“妨害法”(nuisance law)中的“安宁享受”先例应用,为工厂周边住户提供出救济。[8]
对此,如果我们跳出身处当下时每日直面的法律运行,反过来看,就能够发现,表面上,这些工厂周边住户救济/权利的获得是(不可量物诉讼或安宁享受先例)法律技术应用的结果,但更多地,却离不开其背后的时代阶段价值选择所带来的正当性诠释。同样道理,马克思观察法国大革命过程后也发现:“‘拿破仑的’所有制形式,在19世纪初期原是保证法国农村居民解放和致富的条件,而在本世纪的进程中却已变成使他们受奴役和贫困化的法律了。”[9]说明同一个制度在不同的生产力条件下,发挥的作用完全可能不同,那么自然地,处在不同时代阶段下的人们,基于自身的感受,就会各自给予其完全不同的认知评价。[10]
因此,尽管我们习惯以“公正”“正义”等大词(concept)赋予法律以永恒的形式追求,但实质上,“法律概念的形成,乃基于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赋予不同的法律效果,以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11]在不同的时代阶段下,人们会基于不同的时代基础情理,产生偏好上的差异,进而在内心自动地调整对这些大词的观念认知(conception),从而形成公正与否的判断,再去相应一点点地调整、改变法律的适用乃至规则本身,直至令得(权益冲突中符合时代需求的那)一方人群最终获得保护。
这一点本身并不复杂,只不过这样的一个过程,在过去,由于生产能力增长得缓慢,被拉长在数百上千年、分布于几十代人中慢慢进行,所以变化并不凸显,有限寿命的生命个体难以感知,也并不困惑,完全可以放到司法史中慢慢追寻——典型如普通法(common law)从英国封建时代到工业时代再到现代美国科技时代中,历千百年的“旧瓶装新酒”式体系演变。但在当代后发国家的变迁中,全球化的制度传递和科学技术的奇点突破,却使得这一过程被压缩在一个世纪不到的时间中加速变迁,迫得我们身处其中的每代人,都不得不于一己寿数中直面其悄然量变带来的实质质变,而感受到多种差异性需求的交叠,而困惑丛生。
仍以财产权上层建筑来描述,西方学人由于依次经历了各个时代阶段,每个阶段的认知一代代传承下来形成对比,就能够比较清楚地认识到,“财产权是一种就某物的可对抗全世界的权利,这是在社会经济发展相对较早阶段中最为突出的一种观点,当其之时,一个社会还没有解决秩序(order)问题。那么,为警惕财产权利隔三岔五被侵害的可能性,早期评论人如布莱克斯通、斯密、边沁就认为,必须明确地表述为什么所有权的安全关涉重大。然而,发展进入20世纪六七十年代后,秩序问题,至少是在发达经济体中,已基本得到解决,自然地,此时风起云涌的现代法和现代化运动中的现代评论人们更感兴趣的,就是那些还没有解决的问题,如长期合约关系的管理、复杂组织中代理人行为的控制、如何微调溢出有效管理的刺激因素等。换言之,现代法经济学家们不再感兴趣于秩序问题,而是个体/群体幸福的最大化(maximization of welfare)问题。[12]析言之,19世纪兴盛的“物权”性财产理解,系依托有形外观载体来将财产关系理解为主体人对客体物的绝对性操控,用来确保每个主体的自由,“警惕财产权利隔三岔五被侵害的可能性”,适用于“社会经济发展相对较早阶段”下“秩序”的确立;而20世纪后新崛起“权利束”财产理解,则抛弃外观载体而将财产关系化约为人与人之间的相对性配置,旨在用于各种精细关系中当事人各自所拥有产权的相互比较(而好确定究竟保护哪一个),从而能够为秩序阶段之后的“个体/群体幸福最大化”问题,再次合理化其解释而(在既有“秩序”分配基础上)实现对社会财产资源分配的再调整。概言之,不同的时代阶段,有不同的生产力发展方式,进而形成不同的“时代正当性”基础认知,人们都在(也应该是在)根据自己所处的时代情境,产生内心的对错认定,再运用——乃至发展出相应的理论来给以合理化的解释。
以此对比我国的财产观念,由于一度取消私有财产的社会实践,导致人们对其的经验断代经年。1978年一朝打开国门进行市场经济的探索、通过市场交换来提高社会生产效率时,实践需求迫切要求单一国家主体之外须存在多个平等财产权主体(——多元市场交换方才可能),而彼时的我国财产权上层建筑尚没有自己的积累和判断,只能将开放伊始有限视野所见的发达国家“秩序型”或“个体/群体幸福最大化型”产权片段理解拿来填空,勉强支撑实践,再经40年演化形成我国当今主流财产法理论,长期以来在“物权”还是“财产权”的核心术语设置上争论不休,[13]却忽视了这些西方源头思想其实也分别系出于不同时代之下的经验背景:前者孕育于100多年前工业化鼎盛时代的德国、后者则扎根于晚近走向科技化时代的美国。其差异绝不仅限于欧陆vs.英美法系之间的静态理论传承,而更多在于不同时代阶段下不同生产力结构带来的动态社会需求。
事实上,走到今天的中国社会格局,各种财产权利纠纷日渐从单向性走向了“相互性”甚至“共生性”,主流财产权理念在这些纠纷中左冲右突、分配结果却经常令谁都暗呼不公!其深层原因,正是由于多种生产力方式被压缩在同一个时间阶段中参差发生,其各自对应带来的社会阶层、利益诉求以及问题纠纷,也就叠加乃至糅合在一起显现出来。在本质上,就要求对应于此的“财产权”上层建筑提供一种多面向的调整应对!而我们,却将一个(源自西方既有片段经验的)“物权”/“财产权”理解误视为逻辑的统一产物,而一味静态解读、固化理解,认为其具有天生的不变形态,可一以贯之运用于各个时代(层阶关系类型各不相同的)社会关系之中,自然就莫衷一是、冲突无奈了!
换言之,当代中国各种冲突频仍,并不是单一理论本身的问题,而正是“叠代性”时代特征的典型显现。这一认知看似简单,但在当前世界各国大都潜在遵从的线性历史进化认识论前提下,却并不清晰,人们惯性地将自己所处时代归类为经典权威刻画的某一个单一阶段,再按图索骥去机械认识其中的社会矛盾来决定对策。为此,笔者认为,后发国家若欲实事求是地认知自身,找到本国问题解决办法,就应认真反思各种(根据发达国家既有历史进程构建的)线性历史进化论,打破宏大叙事带来的意缔牢结,而结合历史时序观与社会结构观,实实在在地考量本国当代在自身发展过程中所处的真实时代阶段特性,依此建构出符合本土“时代正当性”的上层建筑。也唯有这样构建出的(财产权利系统等)制度规则,在现实纷扰冲突的社会关系下对不同当事人之间的权责分配,才可能获得人们大概率的认同,进而给以自觉的遵守,令法治获得有效率的实施(因为不考虑实施成本的正义是不正义的[14])。
三、多重“时代正当性”要求的当代中国财产法治综合推进
依据以上“时代正当性”认知原理,法学等社会科学之研究和应用的核心,就应是去致力于把握本国所处的真实时代阶段和社会需求——包括制度前设带来的既有问题以及未来发展的一定预见性需求,秉此方能展开真实的本土性乃至全球性建设。为此,本文这一部分就从财产权利角度切入,依照第一部分描述的当代中国时间丛集错位之“叠代性”特征,来分析我国当前并存着的多重时代阶段及其各自的“时代正当性”,对应要求我们展开的财产法治综合推进。
(一)农耕文明过渡向工业文明:系统纯粹的《民法典》编纂
1.推进自由市场(market)的第一重“时代正当性”
“迄今为止,世界上众多国家的经济发展历程表明,现代化的实质就是实现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演化”。[15]“无数证据表明,现代世界的诞生,其实是一个从农耕文明变成工业文明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从乡村文明变成城市文明的过程。”[16]从全世界范围来看,这一点现在尚无例外,我国亦然。只是如前所述,由于历史的耦合性,[17]我们的大规模工业化道路,启动于一个与发达国家自下而上路径不一样的自上而下起点。彼时的中国,在早期社会主义理论探索的指导下,将一切财产资源,包括土地、资本、企业、人力等,都纳入了计划的范畴,于是,在整个经济运行空间内,只剩下了唯一的财产权人——(以中央政府为代表的)国家,遂不再可能通过多个平等财产权主体之间的不断自愿交易带来资源的最大化利用,慢慢地,整个社会的财产使用就失去了效率,难以有效增值。因此,我党认识到这一点后的改革开放调整应对,从财产权角度来理解,就是要从原本垄断的单一国家财产权中,分解出若干个财产权,同时引进外部新的财产权,来形成多个独立权利主体,包括乡镇企业、城市私人个体(户)、以承包制改革破冰的国有企业,以及新设外商企业等,分别赋予独立财产权,使得它们能够依托自身财产独立决定交易、平等进行竞争,从而推动财产资源以持续的交换流向最大化的利用、为整个社会带来几何增长的效率。
当此之时,由于整个社会已经剥离私产交易30年,如以十年到二十年为一代人的成长的话,这就导致在连续两三代人的薪火相传中,“财产”观念断代消失,相应地,财产应如何保护、如何运行方为有效,又应该受到哪些限制等,在人们的经验领域和心灵意识中也都是一片空白,而只能从无到有地重新积累、慢慢填补。这样的一个从无到有、填补转换的心灵意识状态,对比于各发达国家历几百年发展、自下而上走入工业化以来经几十代传承而形成的稳定秩序,显然还是有着较大的差异的:在我国当前现实生活中,个人和国家(如城市公房)、个体和集体(如农村土地)、私人和非私人(如国有企业资产)的财产权原初界限上,都存在很多理论和实践上的模糊,即便是国有、集体资产的巨大积累所得,都会在一些炫目的资产运作后堂而皇之地归于私人;即便是人们世代生活其中的房屋土地,也有可能在朝夕之间因一纸政令转归国有,遑论更多标的物不甚清晰(因而外观不彰无从内外标识)的无形权利、新生权利的界分了。进一步来说,由于各个主体对自己的财产权边界都缺乏整体上清晰稳定的划分,彼此之间也就无法以此为基线去不断推动契约、形成大规模的交换,以债权的优越带动社会的发展;同样,公权力没有这些基线依据、经依警察权展开的各种调整方案,也就从源头上缺乏均衡制约,运行后反而有可能增加社会的整体成本……显然,当代中国仍在这些混沌中不断摸索改进,虽然有的地区进步神速,但各地发展并不均衡,整体上尚未解决“社会经济发展相对较早阶段”的“秩序”确立问题。[18]
因此,我国当前时代阶段的第一重正当性,就在于从农耕文明向工业文明过渡中符合后者生产力方式的社会秩序的尽快建立。在财产权利角度,就是要从一元主体垄断资源、计划分配的模式,转向多元主体以市场分别交换、自愿流转的模式;特别是对于动产等传统生产生活资料,应尽力清晰化其主体产权,从小农生产下的国家、宗族、家庭、团体为主的占有支配,普遍转向大机器生产交换下个体独立处分、自主受益的基础社会秩序。
2.以系统纯粹民商事部门法典,夯实市场秩序
为此,在这一重“时代正当性”下,我们亟须做的,就是要在一元国家主体之外,尽快培育出多元的独立主体,提供出促进其各自的“意思表示”自主形成、充分交换的平等秩序,由此夯实工商业社会生产所必需的人际关系结构基底。以财产权利办法,就是要在“还没有解决秩序问题”的“社会经济发展相对较早阶段”,突出指明“财产权是一种就某物的可对抗全世界的权利……为警惕财产权利隔三岔五被侵害的可能性……明确地表述为什么所有权的安全关涉重大”。
对此,源起于近代自然法精神指引的民商事法律特别是欧陆法系下将其凝结一体的“民法典”躬逢其盛,正是落实这一时代任务的恰切制度支撑。历史地来看,无论是作为“公民权利圣经”的法国民法典,还是具有极强逻辑理性的德国民法典,均将其社会关系的调整落足于个体意志,而以每个社会个体为至高无上的主体存在,明确划分主客二元,致力于以全部客体物来实现主体人之需求和保护,相应设计出主体抽象平等、财产权绝对排他、物/债权利区分等经典民商事规则,用以革除旧时代的身份烙印,促进统一市场形成。而这些,正是我国补上早期工业阶段缺失、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尽快形成的有力规范,也正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明确“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任务的时代契机所在。
因此,就这一重时代正当性要求,我们完全可以做一个精明的规则拿取人(rule-taker),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市场经济路径下经过了实践检验的精密技术规则系统,以平等主体人到实在客体物的自洽逻辑体系,凝结出一整套民商事法律规范。于财产权利角度,这就要求我们加速编纂出一部总则提纯完备、物/债分编清晰的纯粹系统“民法典”,而明确限定其“物权编”涵盖客体为有体物和有限法定权利,从而能够以实体外观等作为清晰的预定边界,来依照自然秩序下财产权取得的正当性基础事先建立清晰的所有权归属和处分办法。通过一条条落实归属、排他处分、明确收益的实在物权规则,系统划分人际关系上的权利义务,为缺乏内心关照和经验空白的嫩弱民事主体们提供明确的行为指引和清晰的自力保护。
借助这一系统法律带来的形式理性,对于(外观明晰的)各种物权性社会关系,就可径交由私法自治,而毋需政府公权力的过多介入;再以专立民事法庭和商事法庭的严谨法教义学适用,通过法的执行,推动每个人心中逐渐形成一条有关自己和他人、个体和国家之间的所有权基线;经过数代人的传承运行,内化于心,达成自然权利的共识;弥散于整个社会,形成现代法治不可撼动的财产保护基石,熔铸自由市场“秩序”。
事实上,以“物权”理解引领的这一纯粹民商事部门的努力,在理论上正洽合于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19]的构想,更是中国基于自身独特历史进程应有的本土化实践,借以补课促进平等交换的大规模展开,而以市场推进方式,带来社会效率的几何增长。
(二)工业文明积累中期后:灵活汇编的社会法典
1.推进个体/群体幸福(welfare)的第二重“时代正当性”
与此同时,我国又经历40余年的狂飙增长和无序积累,社会生产力的变化带来人们之间的普遍联带;各种组织型庞然大物使得在社会生活每一事件中,个体自己可控意思的作用比例急速下降;细化的现代专业知识门槛导致在生、老、病、死等几乎所有的重要交易中,私主体之间都已在事实上难言平等……因此,在原子型基本秩序的调整之外,各种风险联带社会下的新型问题层出不穷,生态环境满目疮痍,世风人心疏离孤独!特别是近十年来,我国GDP总量急速冲到了世界第二,人均排名却还徘徊在70以后,基尼系数连续越过国际公认的警戒线,成为“收入差距悬殊国家”,意味着在当代中国的时代阶段下,除了上述既存的前现代身份性不平等问题外,更出现了后现代累积巨大的资本和阶层倾轧问题。
事实上,比较于改革开放初期(借助此前30年公有制改造几近夷平各种利益集团和阶层而使)社会端整体呈现出的初平状态,社会学家已用翔实数据指出当代社会人群结构的改变,[20]以资本所有型公司为首的各种组织体普遍出现而持续做大,社会交往的基本主体形态,从原来的抽象平等“人”,分化为一组组具体的人群,典型如垄断集团vs.个人、经营者vs.消费者、雇主vs.雇员、城乡资本vs.农户个体等,其彼此之间强弱对峙,基本诉求不再趋同或平行,而更经常趋向于对立。对此,上层建筑调整中如果不能认知到时代阶段的参差变化而及时拿出整体性的疏解手段,(与财产相联系的)阶层的分化就此开始,源于个体的差异就会逐渐固化为层级的差距,整个社会,会由早期(除却公权力端以外的相对)初平状态走向结构性的不平等状态,在横向上阻碍资源的自由流转,在纵向上梗滞人群的上下流动。
对此,在马克思天才猜想的基础上,现代经济学家已经用连续的数据对比证实,经过自由积累逐渐做大后的资本,必然得到超过社会平均生产率增长的回报率。[21]这意味着,这些资本会以一个越来越高于他人的速率去加速收益,而在事实上抢占到整体社会中越来越大的蛋糕份额,压缩掉他人份额的实际可能。此时的“所有权”,便如马克思所说,从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异化为了对劳动者剩余价值的占有。“物权”等形式平等规范的普遍适用,作为同一硬币的另一面,反而有可能加速社会财富聚集向少数人!
这一日益拉大差距而不是趋于平等的社会格局,就意味着,早期原子型社会下主要适用的保持公私分野、由实质上基本平等的私人主体之间相互博弈、来自然演化出结果优胜劣汰的社会调整办法已难堪其任。而必须及时调整我们的上层建筑构筑,不再将制度假想敌局限于早期经典特别警示的政府公权力而一味强化私权设计;对于事实上已不平等的私人关系,应允许政府公权力作为一股新的力量进入其中,充分考虑个体/群体幸福的最大化需求,而有所反制于既有财产权利格局:或者串联分散力量协调做大,或者拆解强势垄断的一方,直至对结果直接加以矫正。
因此,我国当前所处时代阶段的第二重正当性,就在于从早期工业阶段转向后福特工业阶段过程中由原子型个别财富走向个体/群体幸福最大化的普遍需要。在财产权利角度,就是(要在前述形式平等规范系统实施的基础上,再)全力拓展差别性的制度调整,同时增加保障性所得在每个人整体财产中的比例,以托底制度突破利益的固化樊篱,保证社会纵向流动的活力。
2.以灵活汇编社会法部门,克服资本异化推进个体/群体幸福
为此,在这一重“时代正当性”下,我们还应正视传统物权性社会关系以外纷涌的新型财产关系类型,(在系统确立所有权保护的基础上,)再跳出物权观念的形式桎梏,而借助广义财产权观念来增设差别性和保障性规范。特别是针对累积巨大(而有所质变于抽象平等人格之实质)的大型资本等,应追随社会金字塔的人群共见,在传统形式平等法律之外以可预期的制度增加对其的多方规制。
对这一时代阶段,发达国家也已经历许久,其中一些如德国等积极汇编“社会法典”来建立全民保险、兜底推进群体安定、社会保护,还有一些则制度怠惰、调整不利,或者反过来陷入了过度福利的陷阱,总体上并未成功脱离,只是在自下而上的发展中比后发国家更多经历了各个阶段的发展和动荡,得以清楚地对比认识到:良好的现代化,不可能一蹴而就,无论市场还是政府,均非一力可为,而一定是一种“市场机制”和“社会保护”交替推进、相互促进的双向运动(double movement)。[22]
故而,交叠于这样的时代阶段下,(在努力推动“市场机制”之外,)我们也应全力注重“社会保护”,运用社会主义资源,做一个有为的政策制定人(policy-maker),积极推进社会法部门的发展来进行矫正和托底:在既往更多拟制自然的制度设计思路外,引入法社会学视角;对已失去主体际均等性的那部分社会关系,刺破抽象“人格”面具,积极运用差别性调整规范来予以矫正;结合中国现实国情创立可负担的“社会给付”办法,在全社会分散风险、兜底保护,保证阶层流动活力。
社会法的这些规制广泛而灵活,既包括从传统私法中生发出的所有权自身限制,如对财产之使用处分不再依权利人的内在意思来确定,而以权利相对人的信赖知晓为边界;对历史权属不清的寮产(如中国的农村土地)等新确权时,改独占排他的所有权模式为共有共用的使用权模式。也包括运用现代经济法手段来扶弱限强,如对独占性集团适用反垄断法律将其强行拆分;允许消费者对经营者(以及更多可类比情况下)适用惩罚性的倍数赔偿;直至注入第三方公权力量来直接矫正后果,“完善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23]针对前述回报率注定超过社会平均增长的巨型资本,直接增设在先调节的新型税收等。[24]还包括在当代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上,推动雇员联合起来组成工会,与雇主实现平等谈判;依托大数保险原理分别设计相应的社会保险机制,以社会预防、社会补偿、社会资助、社会救济等综合提供出托底式社会给付……
对于这些广泛而灵活的规制内容,为提升其影响、促进法的实施,我们可以仿效当前将民事规范集中为典而急遽放大影响的法典化思路,(在加速完成形式平等《民法典》、系统确立个人自决的同时)尽快启动一部社会法部门的汇编法典,带来“市场机制”与“社会保护”的交替推进。
不同于纯粹民法典编纂的是,对于这样一部覆盖广泛的法典,我们不可能再漫长等待其教义的逐渐丰满去沉淀出一个抽象理论体系,再来系统编纂适用于社会,(如上所述,中国自身特殊的路径起点导致前现代的身份差别与后现代的实质差别在当代叠加,严重冲击着人们的心灵安定,“无论何时,贫者的上升通道被封堵,都比贫困本身所带来的后果更为严重”,[25])而只能通过汇编方式来尽快展开,以分编形式将社会保护的相关规范尽可能地包括进去,成熟一编、颁行一编、逐渐积累。如德国《社会法典》就是从1976年颁行第1编,几十年来陆陆续续颁行了12编内容,[26]至今仍在继续拓展中,给德国人民和社会经济带来了极大的稳定性。为此,笔者建议,利用当前法典化的窗口时机,尽快启动我国的汇编“社会法典”,带动社会法部门的发展,从日益紧迫的养老、生育、教育、住房等问题入手,为广大人民确立弹性主张、刚性给付的“社会权”基本请求权,从而赋予人群个体在出生起点、基本居住、基础教育、老年照护等个人必然经历的无能为力阶段,获得社会给付来分担风险,借此破解由于出生、教育等带来的阶层固化以及疾病、衰老等带来的个体失能。[27]
对此的执行,则应在现有劳动法庭、家室法庭、民事×庭和行政×庭的基础上整合新建“社会法庭”,借助法社会学实质理性的追寻和新设指导性案例的引导,依循(如英美法系衡平法对普通法发生的)补充而不否定的精神,推动每个人心中再逐渐形成一道有关自己、他人、社会之和谐维系的必需底限,内化于心、达成自然权利的共识、弥散于全体社会,借以熔铸出现代法治必不可缺的社会保护基底。
对于这些通过社会法部门之发展而确立的新型请求权,“尽管现在将其区分于不同于财产权的福利权(welfare),但在自然法传统中,它们从来就都是对财产的权利,构成财产权始终相互交缠的两个方面——在一些情况下排除他人对资源之控制和使用的排他专有(exclusive)一面,以及在其他条件下使用那些为生命或生活所必需之资源的进入包容(inclusive)一面……正确的‘财产权’,就是位于这二者之间的一个平衡”[28]。
因此,对应于上一重时代正当性下借助民法物权“重建个人所有制”的马克思主义本土化实践,社会法的这些努力,正是我们基于当代中国叠代现实下的第二重正当性而接续展开的辩证否定:在个人所有获得普遍保护的秩序背景下,从排他专有的“物权”表达去推进寻找综合的“财产权”表达,从而在社会资源的整体分配上,确立兼容排他专有和进入包容两个方面的动态平衡,保证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工业文明迈向信息文明:开放包容的数据信息法框架
1.推进数据信息(information)的第三重“时代正当性”
在自上而下推动农耕文明快速过渡向工业文明、再加速冲入后福特工业阶段的同时,我们又于懵懂中遭遇了第三次科技浪潮,步入了互联、物联、智联、AI……与世界所有发达国家、后发国家一起,共同面临古今中外都前所未有的各种社会关系:以平台分布、破碎扁平为特征的网络空间击碎了传统的物理空间,推动人们的生活方式和生产要素潜在改变;在其中,数据、流量、客户端等变得日益重要,渐渐不遑多让于现有《物权法》下全部调整对象的实体“物”;蓬勃发展的共享经济更是带来了资源配置的去中心化态势,而要求多主体共享资源、分享收益、共担责任,引发对独占垄断型传统财产权基本规则的挑战;个体行为的边界日益模糊,令得既有主客二分的法律部门界定标准都发生了动摇……这一裹挟于科技浪潮的时代阶段,与此前人类的所有经历相比,差异是如此巨大,以至被径喻为“海底热泉的多彩世界,是另外一个生命空间”![29]
那么,这一堪比另一生命空间的时代阶段之正当性何在,又要求什么样的对应制度供给?事实上,由于我们现时所处只不过是这一新文明的开端,即使作为后发国家,这次业已没有先行国家正反经验可以借鉴,因此,对于它究竟会走向何方,不敢逆料!本文仅限于(传统主/客二分认识论下的)财产权利角度来观察,隐见两点变化影绰其中:①在主体际关系上,随着交互性软件等的互联网应用,人际行动的最根本问题——“信息不对称”已出现了边际突破,人们做出决定和支配时的信息获得成本和交易成本都呈线性下降趋势,就此带来资源要素的跨界流动,以及使用效率的非线性上升。传统以来依靠物与人大量聚集的“规模经济”,遂开始被依赖符号与网络构建的“范围经济”所超越,共享经济、立体经济、多元经济、平台经济……诸多新的经济形式层出不穷,成为非物质环节吸纳物质性价值再创造的过程。[30]随之,传统以来建立在主要矛盾——物质“稀缺性”基础上的主客体归属逻辑,与当代人们的经验需求感受间就不再完全融合,相反,源自人本劳动的知识创新则越来越具有“稀缺性”,而成为新型生产力争夺的目标。②与此相联系,在调整对象客体上,得到云计算、大数据以及超级算法等的支撑,信息型数字创新开始嵌入整个社会而成为新的增长源泉,导致“‘比特’正在取代‘原子’成为贸易的真实单位”。[31]但这些被誉为“数字石油”的信息比特原材料,并非出于自然,而是以互联网上每天数百亿级增长的个人信息多向度再加工而来,因此,其原型“不同于传统的物那样经使用而衰竭或随时间而穷竭;相反,被后续信息迭代或者经过不同数据企业以各种方式挖掘之后,展现出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独特性质……完全无需原信息主体的努力,它们会自动在网络世界中互相进行联系、融合和更新”。[32]以至于在当前数字运行带来的巨量增长中,作为元基础的(主体个人)单独信息不过是极微的起点,虽不可或缺,但后续(无数)他人依靠信息挖掘技术对其多向度加工后产生的多场景化应用,才是真正的新经济红利所在。由此,财产法律关系中对客体调整的关键,也就不再局限于对物的单一占有(从而可让其所有主来排他使用和处分以确保自身的受益),而更在于后续如何充分挖掘和关联适用这些信息比特,促使其在互联、互融、互生中迸发出各种创新运用、增益整体社会。
因此,我国当前所处时代阶段的第三重正当性,就在于从工业文明迈向信息文明过程中符合后者生产力方式的社会新秩序的积极准备,追随信息比特随时间流线在多向度上的互生增长,确保其能获得普遍的激励而加速爆发,又不在整体上失去控制而危害人类。在财产权利角度,就是(要在前述形式平等规范、差别性规范普遍实施的基础上,)尝试从数据、信息等新兴类型开始,确保每一个相关主体就其多向度应用所投入的劳动知本创新[33]都能获得保护,同时对由此引起的后续不可期应用致损全面承责。
2.以创新包容的数据信息法框架,开创资本与知本混合所有新格局
为此,在这一重“时代正当性”下,我们亟须做的,就是大力鼓励劳动知本的创新,促成信息比特的自生增长和自我承责。以财产权利思维带来的激励和责任办法,就是要确保,除在较前时点依先占或交换获得数据信息归属的传统所有权人外,在其后的时间流线上对该数据信息投入了劳动技术而带来其创新增值的人,也都可以就自己的贡献主张对应的“所有权”;并且该种所有权的效力,应毫不逊色于最前的那个所有权,而不存在如(欧陆法系法典物权格局下)自物权高于他物权、物权优于债权等的预设差别。
显然,这样的一种理解,虽然仍可以从洛克的“劳动赋权说”等传统财产权理论中找到依据,但其还是更多地区别于将财产权单一凝结于客体物之上的传统认识,要使其正当化,就必须从根本认知上,打破现行财产理解的单一物文基础而同步包括以人文基础。因此,交叠于多重时代阶段之下,我们在当前除了要做精明的规则拿取人和有为的政策制定人之外,还必须做一个智慧的制度创新人,敢于贴合信息时代之生产力增长依赖从物质资本稀缺性日益走向劳动技术知本稀缺性,而从顶层设计上改变现行财产权制度凝聚资本而忽略劳动知本的单一基础,(在上述排他专有型物权基石、综合平衡型财产权基底普遍确立的前提下,)创新探索开放包容的信息法部门,容纳知识产权、数据信息、计算法学等无形产权法律群,将财产权之基础拓展到劳动知本之中。
依此创想,数据信息法部门的基础框架就是致力于破解工业文明主客二分机械思维下,(源于有形动产原型想象而来的)一个所有主对应一个客体物的“一物一权”僵化原则, 而依托一种主体间性的现代理解来确立(源于多元客体原型想象的)“依物定权”原则:根据不同客体固有之属性得以被主体利用,采用不同模块(module)之组合分配[34]来确定主体际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此,不再“一刀切”地适用同一规则于一切财产客体,而允许不同的客体原型适应其各自特性来对应不同的调整。如传统有体动产,基于其有形实体带来的信息公示成本的限制性,就对应适用“一物一权”规则;土地不动产、新型福利财产等,对比于有体动产,可以相对摆脱实体限制而抽象出若干无形权益,但这若干权益经多重使用后就会有价值上的相互贬损,因而对应适用“一物数权”规则;而数据信息等新兴财产,则基于其自身的特性——随时间流线融合创生、多主体无穷使用而不受形体限制和价值贬损等,就应适用“一物多权”规则:借助时间维度之增加,允许一个客体上同时承载多个平行的自物权型财产权。[35]这样,除了原初产生时凝聚于载体上的物上所有权等传统财产权理解外,在后续时间线上因各个相关人投入而引领的多向度发展中,每个相关人就自己的劳动投入带来的增值部分,也都能获得一个先天完整的权利,从而形成多元赋权、资本与知本混合所有的财产权利新格局,就此鼓励人们放手创新使用,同时自我约束承责。
显然,对于这样的一个财产权利创新格局,作为农业、工业文明制度结晶的“物权”“所有权”等术语已不敷使用,而需要一个更加平等的权利表达来代言,“正如土地法是早期培育个人价值的一种精心的努力一样,今天,我们必须为21世纪无根基的人建立宅地法……创造一种新的财产权利”[36]。为此,笔者基于长期以来的系列研究,主张可引入具有先天静态完整性又主要用于动态相对性比较的“产权”(title)概念,来按照不同劳动人的劳动技术贡献比例平等赋权。“这样,面临人际关系的冲突时,就不再是根据预设权利类型的高低来确定保护,如我有‘所有权’,你有‘用益权’,前者为自物权具有完全之权限,后者为他物权属于定限物权,所以当然是我胜出。在产权(title)的平等应用下,产生纠纷时,只能一视同仁地说你有一个产权(title),我也有一个产权(title),从形式上,产权=产权,而不可能是产权><产权。”[37]不过这一现代术语表达当然并不仅仅意味着权利,同时也意味着责任,必须兼容排他专有(exclusive)和进入包容(inclusive)的两面性,即所有的产权(title)主体既能依其赋权分获数据信息财产的剩余性增值,也须依此分担不可预期范围内的一定损害,而覆盖信息时代下隐私保护、信息自决、被遗忘等义务内容,[38]以对抗技术的破坏力影响,防范新经济下井喷的大数据应用交叉互联后可能带给人们的无限伤害。
对此创新格局的实施,应在现行法院设置外,遵循当前知识产权法院、互联网法院陆续独立设置的趋势,待其相对成熟后合并建立专门的“数据信息法院”,对数据信息类无形产权,遵循上述“一物多权”规则分段完整确立和保护;当彼此出现冲突后,则配套以法经济学“前瞻视角”(ex-ante approach),发挥司法理性于具体场景下综合考量各种纠纷因素,比较确立哪一方当事人之“产权”更强而给以保护,令其获得“赋权”[39]。通过这一动态“赋权”(entitle)与(我国现行概念背景下)静态“财产权”的有效互动,推动每个人心中逐渐形成对劳动促生产权的根本认同。
对应于上两重正当性下,借助民商事部门和社会法部门先“重建个人所有制”,再辩证否定推进综合财产权理解的马克思主义本土化实践,这一数据信息法框架的创新努力,是我们基于当代中国叠代现实下的第三重正当性而再次推动的正—反—合辩证:扬弃以资本为单一基础而忽略劳动贡献的现行财产权格局,形成资本与知本混合所有、多元赋权的财产权利新格局,以适应并推动生产力从依赖个体勤奋的物理增长,到双向流转中以债权优越性实现的几何增长,再走向数据信息多向度后续应用带来的天文增长。
四、结论
对比于发达国家自下而上,逐渐演进进入工商业社会的既有路径,中国等后发国家由于历史际遇的不同,大都启动于不同的生产力起点,而采取了自上而下的工业化路径;但借助全球化商品交换和信息化科技革命的到来得以加速发展,以有限时间压缩经历西方几百年进程,在当代走入了“叠代性”复杂社会,若干时代阶段共存于一维,带来社会关系的叠加糅合。
为此,我们不应惯性地将自己所处时代归类为经典权威刻画的某个单一阶段,而应根据生产力的实际发展水平建立“时代正当性”基础认知,建构出符合本土的财产权利系统上层建筑,才能在适用后获得身处交叠时代阶段中的人们内心大概率的认同,进而给以自觉的遵守,令现代法治获得有效率的实施。
就此考察当代中国①由小农生产乡村传统带来的观念正当化认知;②市场经济的效率增长实际路径;③公有制核心对社会整体运行的快速推进;④科技爆炸带来的亘古未有社会变动,带给当前(至少)三个时代阶段的交叠,而各有自身的正当性要求:a.农耕文明过渡向工业文明的自由市场推进;b.工业文明积累中期后的个体/群体幸福推进;c.工业文明迈向信息文明的数据信息推进。
对应于此,作为后发国家,我们的法治建设就不可能单一依托于某部宏大法典来毕其功于一役,而只能辩证推进,交由多个部门法和专立庭/院来参差并举:
1.完善系统纯粹的《民法典》编纂及民商事部门构建,依托法典等的系统性和专立民商法庭,对实体外观明晰的传统物,建立清晰的“物权”概念和法教义学适用,借此推动平等交换的大规模展开,带来社会效率的几何增长。
2.尽快拓展广泛灵活的社会法部门发展,可陆续汇编出《社会法典》并整合建立专门的社会法庭,对“福利保障”等新型财产,依托兼容排他专有和进入包容的动态平衡“财产权”概念和法社会学适用,增设差别规范和社会给付,借此克服资本异化推动个体/群体幸福,带来社会保护以可持续发展。
3.创新探索开放包容的数据信息法框架,改变以凝结于物上的资本为单一基础的“一物一权”财产权利格局而引入“依物定权”原则,建立独立的数据信息法院,对“数据”“信息”等新兴财产,依托时间维度之增加和“前瞻视角”法经济学适用,引入平等“产权(title)”载体就信息流线的各个阶段多元赋权,确立“一物多权”格局,借助信息的多维使用、碰撞互生带来新的增长,在新的起跑线竞争中脱颖而出。[40]
这一从物权(right in rem)→财产权(property)→产权(title)的权利载体变迁,反映出后发国家于叠代现实下谋求现代治理的本土辩证路径:先以系统《民法典》编纂的刚性技术适用,熔铸出所有权保护、市场推进的法治基石;伴行以灵活社会法典汇编之补充而不否定的精神,提供人民幸福、社会保护的法治基底;再并行以开放的数据信息法,令得所有投入知识技术的信息劳动人赋受平行产权,开创资本与劳动混合所有的社会主义新时代。
[1] 广东财经大学二级教授,特聘南岭学者。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00级民商法博士。
[2] 笔者使用此一概念,系对应于“改良型制度演化”(典型如英国普通法发展)的缓慢演进而言,指通过制度设计和人为推动,对由自然和历史演进而来的既定社会资源分配运行规则,在短期内进行快速的改变。
[3] 本文对“财产”概念的使用基于两种含义展开:狭义上,“财产”仅对应我国民法学界继受欧陆法典思想、以动产实物作为原型抽象而来的“物”,此时的“财产权”,也就相应限定于经由有形客体公示信息带来的对世排他性权利。这一含义的合理性基础在于我国当前实际适用的2007年《物权法》,以及民法典中基本沿用于此的“物权编”。以此所谓财产法,就主要是一种依托于既往制定法的建构理性,这种理性确定、清晰、越经研究越发逻辑,但无论如何不应该被夸大。下文区分的三个时代阶段认知中,第一阶段主要适用此含义。广义上,“财产”则指向一切能给其主体带来财富增长的型成权利和未型成利益。以此所谓财产法,就包括与人们之利益相关的各种制度调整。这一含义的合理性基础在于普罗大众于千百年洒扫应对中慢慢塑形的常识理性,这种理性不确定、不清晰,也很难完全逻辑化,但无论如何不应该被忽略。下文区分的三个时代阶段认知中,第二阶段主要适用此含义。而进入第三阶段后的“财产”认知,则应根据新的时代要求,从单一“资本所有制”拓展到“知本所有制”,即在狭义规范基础上有序突破而内卷融合广义认知。在本质上,财产的这两种含义并不矛盾,正反映了自然法传统下财产权内在相连的两个面向——排他专有(exclusive)和进入包容(inclusive)。See Thomas Horne, Property Rights and Poverty, Political Argument in Britain 1605-1834, The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 Chapel Hill and London,1990, Introduction, p.5.
[4] 参见[法]马克·布洛赫:《封建社会》,张绪山等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总体来说,西欧的封地而各建领主庄园的封建(feudal)社会阶段,是以分权而不是集权为主要特征的,故而有可能在不同领主之间的权力空隙中、自下而上地生长出近代工商业文明;而我国被依照理论的简单推演对应认定为封建社会的漫长历史阶段,恰恰是以统一的中央集权为主要特征的,以致资本主义自下而上的成长总会在一定阶段后受到集权的压制而走向失败,故而,我们的工业文明转型路径难以拷贝西方的既有模式。
[5] “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乡土社会在地方性的限制下成了生于斯、长于斯的社会……这是一个熟悉的社会,没有陌生人的社会……不但对人,他们对物也是熟悉的。” 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8页。
[6] 中国共产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改革目标,晚近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文件进一步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由十四大认定的“基础性”改称为“决定性”。
[7] 如“21世纪的中国,有5000年文明传承,也有工业时代的特征,更有信息化时代的特征”。参见孙宪忠:《让民法典编纂体现时代性与民族性》,载《人民日报》2018年4月16日第16版;“西方发达国家像我这样年龄的人,当他们出生的时候,前两次工业革命早已完成,只能经历第三次工业革命,但作为中国人,我有缘享受‘后发优势’,用短短的四十年经历了三次工业革命,走过了西方世界十代人走过的路。”参见张维迎:《我所经历的三次工业革命》,载《经济观察报》2018年1月8日观察家版,指出了蒸汽动力、电力内燃机以及1950年至今之计算机信息通信产业的“三次工业革命”划分。季卫东则在解读美国法律发展史时概括出“夜警国家旧秩序、福利国家新政以及信息国家当代生态的三部曲”,参见[美]劳伦斯·弗里德曼:《美国法律史》,周大伟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译者序第3页。青年哲学家周濂则“觉得中国社会是一个前现代、现代和后现代撞车的社会。建立宪政民主国家,这在西方来说,是一个现代早期的、17到18世纪重点要解决的问题;社会公正问题,是19到20世纪欧美面临的核心问题;LGBT,是21世纪的问题。这些问题在中国是同时出现的”。参见http://www.ftchinese.com/story/001083417?page=rest & archive,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11月12日。综上可见,在人们的经验共识中,普遍存在这样一种依生产力状况区分出的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信息文明三个时代阶段划分。
[8] See Eric Freyfogle, The Land We Share:Private Property and the Common Good , Washington:Island Press, 2003, pp.55-79.
[9]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69-570页。“把半农奴式的农民变成了自由的土地所有者之后,拿破仑巩固和调整了某些条件,以保证农民能够自由无阻地利用他们刚得到的法国土地并满足其强烈的私有欲。可是法国农民现在没落的原因,正是他们的小块土地、土地的分割,即被拿破仑在法国固定下来的所有制形式。这正是使法国封建农民成为小块土地的所有者,而使拿破仑成为皇帝的物质条件。其只经过两代就产生了不可避免的结果:农业日益恶化,农民负债日益增加。”
[10] 延伸这一理解,在当前一国以至国际范围内都争论不休的人权、环境、言论等热点问题上,就难以简单定论对错优劣,“我们观念悬殊,不是因为我们中的任何一方出现了错误,而是因为我们的价值观、个性、生活经历以及对司法的定位完全不同,我们推论的前提完全不同”。Richard A.Posner, Tribute to Ronald Dworkin , New York University Annual Survey of American Law, 2007.
[11] 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二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421页。
[12] See Thomas W.Merrill, Henry E.Smith, What Happened to Property in Law and Economics? 111 Yale L.J., 2001, p.398.这是美国学者经历其社会阶段变化后产生的认知;在欧洲大陆国家我们同样能对应看到,从19世纪漫无控制的曼彻斯特自由主义放任,到20世纪“社会市场经济”等主张的出现,强调市场自由应结合社会平衡:由市场对经济过程进行基本协调,而一旦该过程产生不合社会愿望的不合理结果,国家即遵循市场一致原则进行纠正性的干预。参见Erhard.Ludwig, The Economics of Success, Thames & Hudson, 1963; Van Hook, James,Ludwig Erhard, the CDU, and the Free Market, Rebuilding Germany:The Creation of the Social Market Economy, 1945–1957, 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pp.139-188。至21世纪,更有皮凯蒂《21世纪资本论》,指出经过积累做大后,资本的回报率必然超过社会平均生产率的增长速度,故而不能放任自治而必须给以外加规制,对资本增设在先的税收负担等,Voir Thomas Piketty.Le capital au XXIesiecle.Paris:Editions du Seuil; 2013。总之,西方学者依次经历了资本主义自生发展的各个时代阶段后,就清楚地对比认识到,不同的时代阶段有不同的时代任务,而人们终极性的共同诉求——良好的现代化,不可能一蹴而就,而必须分阶段完成,形成市场机制和社会保护交替推进的双向运动(Karl Polanyi)。
[13] 参见梁慧星:《是制定“物权法”还是制定“财产法”?——郑成思教授的建议引发的思考》,载《人大法律评论》2001年第2期。
[14] 参见熊秉元:《正义的成本——当法律遇上经济学》,东方出版社2014年版,第十二章“正义和效率”。
[15] 李克强:《论我国经济的三元结构》,载《中国社会科学》1991年第3期。
[16] [美]L.弗里德曼:《美国法律史》,周大伟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译者序,第13页。
[17] 此处所谓“耦合”,借力于恩格斯所称历史的“合力”,或以当代史学家所称,“历史是这样创造的:最终的结果总是从许多单个的意志的相互冲突中产生出来的,而其中每一个意志,又是由于许多特殊的生活条件,才成为它所成为的那样。这样就有无数互相交错的力量,有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而由此就产生出一个总的结果,即历史事变”。参见侯旭东:《告别线性历史观》,载《理论与史学》第2辑。
[18] 参见前注,Thomas W.Merrill, Henry E.Smith文,p.398。
[19] “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德]马克思:《资本论》,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卷第24章“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对此“重建个人所有制”究竟为何,其范围仅限于消费品还是能够扩及生产资料,人们出于各自时代阶段的正当性而众说纷纭,以致被冠以马克思经济学哥德巴赫猜想之名。笔者无意于其宏大探讨,仅仅是将其形式对应于当前时代阶段下第一重正当性需求,表明我们当前仍未摆脱依资本所有的传统财产权格局,有待后续经过否定之否定,逐渐进入依劳动(知本)混合所有的财产权新格局,详见下文第2部分、第3部分。
[20] “改革开放40年的发展中,中国阶级阶层机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原来由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知识分子构成的相对简单的社会阶级阶层结构,越来越多样化、复杂化了。具体包括,①工人队伍空前壮大,农民工成为新生力量;②农民数量大规模减少,且日趋分化和高龄化;③专业技术人员成为中产阶层的主力;④私营企业主成为广受关注的社会阶层;⑤新社会阶层和新社会群体不断产生。”参见李培林:《我国阶级阶层结构的变动、问题和对策——对改革开放40年来变化情况的研究》,载《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7年第6期。
[21] Voir Thomas Piketty.Le Capital au XXIe Siecle :Editions du Seuil; 2013.中文译本参见[法]托马斯·皮凯蒂:《21世纪资本论》,巴曙松译,中信出版社2014年版。
[22] See Karl Polanyi, The Great Transformation, The Political and Economic Origins of Our Time, Boston, Beacon Press, 2001, introduction xxix, pp.231-245.
[23] 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2016年1月18日),人民出版社单行本,第24页。
[24] Voir Thomas Piketty, Le Capital au XXIe Siecle , Editions du Seuil, 2013.再如2019年G20财长与央行行长会议也表明,正在针对大型跨国科技企业,联手起草一套更加“现代”的税收体系。See The New York Times, “G20 to Call for ‘Modern’Tax on Tech Firms”,2019年6月8日。
[25] 冯华:《一些贫者从暂时贫困走向跨代贫穷》,载《人民日报》2015年1月23日。
[26] 第2编“求职者基本保障”于2005年颁布,第3编“就业促进”于1998年颁布,第4编“社会保险总括性规定”于1977年颁布,第5编“法定医疗保险”于1989年颁布,第6编“法定养老保险”于1992年颁布,第7编“法定意外保险”于1997年颁布,第8编“少年儿童扶助”于1990年颁布,第9编“残疾人的康复和参与”于2001年颁布,第10编“社会管理程序与社会数据保护”于1983年颁布,第11编“社会护理保险”于1995年颁布,第12编“社会福利”于2005年颁布。
[27] 参见冉昊:《制定社会法典 促进改善民生》,载《中办专供信息》2018年第880期。
[28] Thomas Horne, Property Rights and Poverty, Political Argument in Britain 1605-1834, The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 Chapel Hill and London,1990, Introduction, p.5.
[29] 指海底热泉会释放出超高温、超高压,故能够在此处生存的生命与现行已知生命形式,完全不是一个样。参见马长山:“互联网时代的法律革命”,第六届中国法学博士后论坛主题发言。
[30] 参见余盛峰:《知识产权全球化:现代转向与法理反思》,载《政法论坛》2014年第6期。
[31] 余盛峰:《从GATT到WTO:全球化与法律秩序变革》,载高鸿钧等主编:《清华法治论衡(第20辑):全球化时代的中国与WTO》,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当前,基于50量子比特的量子计算机一步就能进行250约一千万亿次计算,使得人类拥有的数据信息加工能力到达了指数级增长的前夜。
[32] 民法典工作项目组:“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模式变革”,首发于微信公众号“与民法典同行”,mp.weixin.qq.com,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3月7日。
[33] 此处“知本”一说比照“资本”概念而来,其含义虽然还没有权威的定义,但在日常生活很多制度规章中已被人们主动接受,如华为公司创始人任正非指出,华为最成功的不是工资,也不是奖金,而是把劳动与知识转化为资本的“知本”创新,因而《华为公司基本法》中设定了“以知为本”的基础。参见彭剑锋:“探析华为的秘密:‘知本主义’企业机制的巨大成功”,http://www.sohu.com/a/51148310_343325,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6月25日。此处“创新”含义则根源于熊彼得“创造性破坏”(creative destruction)的理解,即打破原来的生产要素,重新组合,改变其产业功能,以满足甚至创造市场需求,从而发展生产创造利润。See Joseph A.Schumpeter, The Theory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An Inquiry into Profits, Capital, Credit, Interest, and the Business Cycle, Transaction Publishers, new edition, 1982.
[34] See Henry E.Smith, “Property as the Law of Things”, Harvard Law Review, vol.125, 2012, pp.1702-1706.
[35] 多个平行的自物权型财产权会引发的冲突,自然就是传统所有权规制中的“剩余权”索取问题,对此,应在该信息对应的多个主体间,根据其各自“产权”根源、取得时间、付出劳动对价等,按一定比例分担。按此原则,将具体规则办法逐渐类型化,则有待在不同应用场景下具体研究后摸索出合适的模块比例组合。
[36] See Roberto Unger, Social Theory:Its Situation and Its Task (Politics, Volume 2),Verso; Pbk.Ed edition, 2004.
[37] “产权”概念来自中世纪英国,最初指一个人取得的土地权益和其依据,后渐渐等同于在没有发生纠纷之前的“完全财产权”,以及发生纠纷之后“与to连用,其后加上作为权利对象的财产体,强调人们与其财产之间的一种法律联系,由此进行动态的比较”。See 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 Restatement of the Law of Property , Tentative Draft No.1, 1929, p.16.
[38] 具体权能的设计和创新上,我国本土已有2016年11月7日颁行的《网络安全法》、国家网信办2019年5月28日发布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人大立法规划“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等。在比较法上,则有欧洲《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美国隐私权保护模式、G20部长声明中提出的“可信任的数据自由流动”(Data Free Flow with Trust)DFFT人工智能原则等。See G20 “Ministerial Statement on Trade and Digital Economy”.
[39] “赋权”(entitlement)思维区别于当今通行的“赋能”(empower)概念,其塑形于科斯以来的权利相互性认知、权利束财产理解等理论源头,强调依托情境思维来比较各方当事人主张后,对其中较优的一方给予保护,受保护方在此就得到了一个“赋权”(entitlement),而不是某种成文法预设好了的“财产权”。21世纪以来,一些财产法学者和美国法学会“财产法重述(第四次)”已经开始主张,以“赋权”同步于“财产权”来作为权利的基石模型应用。See Joseph William Singer, Entitlement:The Paradoxes of Property ,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00.The American Law Institute, Restatement of the Law of Property(fourth),Draft, 2019.
[40] 信息时代的到来,意味着人类社会发展线性进化规律的终结,我们又与世界各发达国家、后发国家一起,重新处在了同一起跑线上,共同面临着古今中外都前所未有的全新主体际关系。在这样的历史节点上,谁能主动顺应生产力的变化趋势,融合多项本土资源,以勇敢而不鲁莽的探索来预见性地确认新生产力,提供出所需要的生产关系,而推动社会生产从简单劳动驱动——经历资本聚集驱动——快速进入技术智能创新劳动驱动,谁就会得到下一个历史时代的垂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