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圣令》所附《唐令》为建中令辩[1]
卢向前
戴建国先生曾在《历史研究》《文史》上发表三篇文章,[2]揭出天一阁藏明钞本《官品令》,乃是久已失传的北宋仁宗天圣七年(1029)刊布的《天圣令》以及附录的《唐令》残篇,并对此进行研究。据称其数占到原文三十卷的三分之一,达十卷之夥。[3]而在这十卷中,戴先生又披露了《田令》与《赋役令》全文,这就使我们对北宋《天圣令》特别是所附《唐令》中的两卷令文有了比较完整的认识,其功厥伟。但戴先生认定《天圣令》所依据及所附之《唐令》为“开元二十五年令”之结论,则笔者不敢苟同。2006年,中华书局出版《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全文披露十卷《天圣令》及所附《唐令》,其中还有宋家钰、黄正建等九位先生的研究成果;[4]而在是年的《唐研究》第12卷上,亦有他们对于《天圣令》暨《唐令》的考察。[5]黄正建等先生还提出,“我们的《唐令》复原,没有明确指出复原的就是开元二十五年令。因为除田令等令以外,有些令似乎与开元二十五年令稍有不同”[6]。其实《天圣令》所附《田令》,亦非为“开元二十五年令”而为《建中令》。于是撰成此文,以作辩证云。
一 《天圣令》所附《唐令》为开元二十五年令质疑
首先,在遗存的《天圣令》令文及记述《天圣令》的文献材料中,我们并未看到所附录的《唐令》是开元二十五年令的文字。
根据戴建国的抄录披露,现存的《天圣令》每卷都分为两个部分,前一部分是“右并因旧文,以新制参定”的令文,即当时据唐令修订颁行的天圣令令文,后一部分则是“右令不行”仅为留存的唐令令文。而“旧文”与“不行”之令文,虽说都是唐令,但都没有揭出行用年代。
其次,在记载《天圣令》撰成及刊布的文献材料中,我们也没有看到它的依据是开元二十五年令的文字。比如在《宋会要辑稿》刑法一之四中,是这样描述天圣时期的修令活动的:
(天圣七年)五月十八日详定编敕所(止)〔上〕删修令三十卷,诏与将来新编敕一处颁行。先是诏参知政事吕夷简等参定令文,乃命大理寺丞庞籍、大理评事宋郊为修令〔官〕,判大理寺赵廓、权少卿董希颜充详定官,凡取《唐令》为本,先举现行者,因其旧文,参以新制定之。其今不行者,亦随存焉。又取敕文内罪名轻简者五百余条,著于逐卷末,曰“附令敕”。至是上之。
这里的“先举现行者,因其旧文,参以新制定之”就是戴先生所揭示之 “右并因旧文,以新制参定”的《天圣令》;而所谓的“其今不行者”就是《天圣令》所附之“右令不行”的《唐令》。但这里并未提及其为何年之唐令。
南宋王应麟《玉海》卷六六《天圣附令敕》条所引《志》之文,记载此事亦道:
天圣四年,有司言,敕复增置六千余条,命官删定。时以唐令有与本朝事异者,亦命官修定。有司乃取咸平仪制及制度约束之在帙者五百余条,悉附令后,号曰:“附令敕。”(天圣)七年令成,颁之。
这里说的是天圣四年《附令敕》的修撰,由于敕附在令之后,便也提到了“亦命官修定”的《天圣令》,而《天圣令》所依据的仍未提及开元二十五年令。又有《玉海》同卷《天圣新修令》条,其所引《书目》所载内容大略与上引《宋会要辑稿》文字相同,只称:
天圣令文三十卷,时令文尚依唐制,(吕)夷简等据唐旧文,斟酌众条,益以新制,天圣十年行之。
这里仍然没有涉及开元二十五年令文。
看起来,当时人们所记载的,以及后来人们能看到的记载所及的《天圣令》中,只与唐令有关而不及开元二十五年令。
这本来也不足为怪,依数学上的“集合”概念而言,开元二十五年令是唐令之子集,为唐令所包含,这里的唐令也有可能就是开元二十五年令。但引起我们注意的是:先于《天圣令》修订的《淳化令式》,在说到唐令时,却明白地标示着“开元”年号。《玉海》卷六六《淳化编敕》云:
(宋)太宗以开元二十六年[7]所定令式,修为淳化令式。
这里就与《天圣令》的修撰据唐令有不同,《淳化令式》的修撰,依据的是“开元二十六年所定令式”。
同样地,《玉海》同卷《开元前格》条引《中兴书目》也提道:
《唐式》二十卷,开元七年上,二十六年李林甫等刊定。皇朝淳化三年校勘。
而在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卷七《法令》条则云:
《唐令》三十卷,《式》二十卷,唐开元中宋璟、苏颋、卢从愿等所删定。考《艺文志》,卷数同,更(后唐)同光、(后晋)天福校定。至本朝淳化中,右赞善大夫潘宪、著作郎王泗校勘。其篇目、条例颇与今见行令式有不同者。
陈振孙所言与上二家略有不同,右赞善大夫潘宪、著作郎王泗所校勘之淳化令当为同一物,但其所依据的却并非为开元二十五年令,而是开元七年令,[8]开元七年令自有与开元二十五年令不同处,故称“其篇目、条例颇与今见行令式有不同者”。但无论如何,它还是标出了“开元”年代。这就与《天圣令》仅言“唐令”而不言年代大异其趣了。这样的状况就更使得我们对《天圣令》所附之《唐令》为开元二十五年令的判断产生了怀疑。
鄙意揣之,戴建国先生之所以认定《天圣令》所修撰、所附录者为开元二十五年令,其重要依据之一大约在于它与《通典》所载之“大唐开元二十五年令”令文文字相仿的缘故。但这又颇值得怀疑,即使撇开《天圣令》辗转抄录过程中之错讹以及《通典》所录并非完璧这样的可能情况,[9]仅就令文内容本身而言,仍可发现《天圣令》所附《唐令》有与开元二十五年令不相一致之处。这首先在《天圣令》有关赋役令的规定上有所表现,《天圣令·赋役令》002所附“右令不行”之唐令第1条称:
诸课〔役〕每年计帐至户部,具录色目,牒度支支配〔来〕年事,限十月三十日以前奏讫。[10]
而《通典》卷六《赋税下》载开元二十五年赋役令则道:
诸课役,每年计帐至尚书省,度支配来年事,限十月三十日以前奏讫。
由于戴先生认定《天圣令》所附之《唐令》为开元二十五年令,为此,他必须解决“每年计帐至户部”与“每年计帐至尚书省”这“小有差异”的问题。
戴先生以为,根据南宋王应麟《玉海》所说,在淳化三年(992),宋曾“校勘”过一次令式,校勘的根据为唐开元二十五年令式,这次校勘的结果便是淳化令式。而“《天圣令·赋役令》与《通典》的差异,可能就是这次校勘所造成的”。戴先生还推测,在淳化修令式之前,朝廷的财计归之于盐铁、度支和户部三个部门,“因此,淳化三年将原开元二十五年令的‘尚书省’改作‘户部’”。而再由户部机关“牒”并行的度支机关。而到天圣七年修纂《天圣令》时,“又以新制‘三司’替代了原《淳化令》中的‘户部’和‘度支’。而淳化三年校勘过的唐令第1条(笔者按:即上引条目)废弃不用,附录于后,没有必要再予以修改,从而保存了淳化三年校勘后的原样”[11]。
戴先生的论证颇似缜密,其推测也似为有理,但细细推敲,则其说不能成立。其一,《天圣令》的制定不依开元二十五年令原本而依校勘过的《淳化令》,不符合校勘原则。其二,淳化三年以前既有盐铁、度支和户部三个部门,何以只及度支、户部而未及盐铁?其三,假若依唐代体例,“计帐至尚书省,度支配来年事”与“计帐至户部,具录色目,牒度支支配〔来〕年事”两者并无原则区别,它们只不过各是公文施行中的一定的步骤而已。[12]以此而论,与其说《天圣令》依据了《淳化令》,不如说《天圣令》所依据所附者并非为开元二十五年令,而是另有所本。两者文字的差异正说明《通典》所载之开元二十五年赋役令在此后有过修订的事实。
黄正建先生在《唐研究》第12卷《〈天圣令(附唐杂令)〉所涉唐前期诸色人杂考》一文中,揭出《天圣令》(附唐杂令)第8条与《通典》所列开元二十五年官品令在有关流外官记载的不一致处,并由此出发,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唐8条有而《通典》无的流外官有‘漕史’。查《唐六典》卷二三,都水监舟楫置‘漕史’二人,位于‘典事’‘掌固’上。后两者分别为流外五品和七品,按理说‘漕史’也应列入,为何《通典》不列呢?这是个疑问。”而“更大的不同在于,《通典》将太史局‘历生’列为流外七品,但在唐8条中被列入‘流外长上’类。如何解释这种不同?是史籍的错抄还是因时代造成的不同?如果是后者,《杂令》能否定为开元二十五年令就要慎重考虑了”[13]。
黄正建先生依据诸家意见说:“另外要说明的是,我们的唐令复原,没有明确指出复原的就是开元二十五年令。因为除田令等令外,有些令似乎与开元二十五年令稍有不同。”因此,“我们在复原时一般只称其为开元令或唐令”[14]。
而我们又从戴先生所披露的两卷遗文中,发现了两者似乎并不是同一文件的蛛丝马迹。
比如《天圣令》所附之《唐令·田令》“右令不行”之第3条记为:
诸给田,宽乡并依前条,若狭乡新受者,减宽乡口分之半。[15]
同一性质的材料,在《通典》卷二《田制》则记载为:
应给宽乡,并依所定数,若狭乡所受者,减宽乡口分之半。
两相比较,原则虽然一致,但文字显然不同,而语气亦有差异,两者似乎并非为同一文件。而更能说明问题的则是《天圣令》所附《唐令·田令》之第5条:
诸永业田,亲王一百顷,职事官正一品六十顷,群(郡)王及职事官从一品各五十顷,国公若职事官正二品各四十顷,郡公若职事官从二品各三十五顷,县公若职事官正三品各二十五顷,职事官从三品二十五(“五”字衍文)顷,(侯)若职事官正四品各十四顷,伯若职事官从四品各十一顷,子若职事官[正五品各八顷,男若职事官]从五品各五顷,六品、七品各二顷五十亩,八品、九品各二顷,上柱国三十顷,柱国二十五顷,上护军二十顷,护军十五顷,上轻车都尉一十顷,轻车都尉七顷,上骑都尉六顷,骑都尉四顷,骁骑尉、飞骑尉各八十亩,云骑尉、武骑尉各六十亩,其散官五品以上同职事给。兼有官爵及勋俱应给者,唯从多,不并给。若当家口分之外,先有地非狭乡者,并即回受,有剩追收,不足者更给。[16]
此条亦属在宋“不行”之唐令。但在《通典》中,则是这样记载的:
其永业田,亲王百顷,职事官正一品六十顷,郡王及职事官从一品各五十顷,国公若职事官正二品各四十顷,郡公若职事官从二品各三十五顷,县公若职事官正三品各二十五顷,职事官从三品二十顷,侯若职事官正四品各十四顷,伯若职事官从四品各十顷,子若职事官正五品各八顷,男若职事官从五品各五顷,上柱国三十顷,柱国二十五顷,上护军二十顷,护军十五顷,上轻车都尉十顷,轻车都尉七顷,上骑都尉六顷,骑都尉四顷,骁骑尉、飞骑尉各八十亩,云骑尉、武骑尉各六十亩。其散官五品以上同职事给,兼有官爵及勋俱应给者唯从多不并给。若当家口分之外,先有地非狭乡者,并即回受,有剩追收,不足者更给。
两相对勘,关键的是前者有“六品、七品各二顷五十亩,八品、九品各二顷”,而后者则无这样的记载。戴先生说:“(《天圣令》)这一段令文的存在,反映出《天圣令》所附唐田令的完整性和可靠性。”[17]此话实在有极大的局限性。如果说这一令文反映的是建中令的内容,则其结论可以成立;若以为开元二十五年田令中就已有这样的条文,则大约是站不住脚的,原因正在于从开元二十五年令到建中令,其令文内容已经有了一些变化,而有关六品以下职散官受永业田,正是这一变化的结果。由于我们还将着重讨论这个问题,暂且不提。
二 开元二十五年定令之后的三次修令活动
实际上,要弄清《天圣令》所附《唐令》是否为开元二十五年令颇为不易,其原因有二:第一,现在较多留存的唐代令文仅有武德七年令、开元七年令以及开元二十五年令,其余的则残剩者甚少,大约也因为这个原因,仁井田陞先生的《唐令拾遗》在复原唐令时,其所列主要为上述三令;第二,在开元二十五年定令以后,唐令渐趋稳定与完备。后世即使对其中令文有所“删定”,也多以开元二十五年令为基础而较少改易,也就是说,我们很难判别出“删定”以后的令文原文的状况,由于唐令越来越呈现稳定的特征,以至于杨际平先生以为戴建国先生所复原的《唐令·田令》并非为唐代的某年之令,而是具有普适性的唐代的“一代之令”,即使为“开元二十五年令”,也是没有“实质性的变化”的“有唐一代之令”[18]。
然而,唐代令文并不因为它渐趋稳定而缺少变化。令在唐代律、令、格、式的法律体系中占据着特殊的地位,一直以来,唐代的统治者都重视对唐令的修订与完善。这里,我们有必要对唐代令文的修撰、删定做一总体介绍。对此,仁井田氏有着很好的概括。他说:
唐代之令,在武德、贞观、永徽、麟德、乾封、仪凤、垂拱、神龙、太极、开元三年(或云开元初)、开元七年(或云四年)及开元二十五年等都曾进行修改。[19]
而根据仁井田氏的考察,在开元二十五年之后,大约又有过三次颁行、删定令文的活动。第一次在天宝四载(745)七月与贞元八年(792)十一月之间,因为在此期间存有一《颁行新定律令格式敕》的文件[20],至于具体的时间,仁井田氏未做考察。笔者以为,此敕为孙逖所作,据其在世及活动时段推断,这次的“颁行新定律令格式”在天宝四载七月至天宝五载(746)间。[21]我们可以把它称作“天宝令”。
第二次在唐肃宗至德二载(757),其时曾诏,“其律令格式未折衷者,委中书门下简择通明识事官三两人并法官两三人删定,近日改百官额及郡名并官名一切依故事”[22]。但这次的“删定”,依仁井田氏的分析,“就其逸文看来,与旧律令式几无差异”。其修订时间在肃宗至德年间,我们可以把它称作“至德令”。
第三次则从唐德宗大历十四年(779)开始,一直延续到建中以后。《旧唐书》卷五○《刑法志》称:
大历十四年六月一日,德宗御丹凤楼大赦,赦书节文:律令格式条目有未折衷者,委中书门下简择理识通明官共删定。自至德已来制敕,或因人奏请,或临事颁行,差互不同,使人疑惑,中书门下与删定官详决,取堪久长行用者编入格条。三司使准式以御史中丞、中书舍人、给事中各一人为之,每日于朝堂受词推勘处分。
其后,在建中二年(781)时,对令文又有进一步删定:
建中二年罢删定格令使并三司使。先是,以中书门下充删定格令使,又以给事中、中书舍人、御史中丞为三司使。至是,中书门下奏请复旧,以刑部、御史台、大理寺为之,其格令委刑部删定。
对这一时期的修令活动,仁井田氏给出的评价是:
(德宗时代对于律令格式的删定)则是建中二年及其以后的事了。建中后的资料中,多有与开元二十五年令矛盾的逸文者,如官品令等。其中也许可以拟为此时删定之令。然改动的程度恐怕并不大。唐令的复旧,除去与开元二十五年令有矛盾的条文以外,作为复原开元二十五年令的资料,大约不会大错。[23]
仁井田氏意识到建中时期修订的令文与开元二十五年令多有“矛盾的逸文者”,并把它拟称为“建中令”。
依照仁井田氏的说法,在开元二十五年以后“令”的修改、删定中,以第三次的规模稍大,其他两次,则甚少改动。而建中定令以后,对律令的删定,则可说是绝无仅有的了。
由于“天宝令”“至德令”以及“建中令”都以开元二十五年令为基础加以修订,四令在内容、形式上有许多相似处,那么《天圣令》修订所依据、所附录的《唐令》,只能是开元二十五年令、“天宝令”“至德令”以及“建中令”这四令中的一令。而笔者以为,天圣令所依据并收录的正是“建中令”。
在李德裕所撰《会昌一品集》中,留下了开元二十五年之后官品内容曾作修改的记录,《会昌一品集》卷一一《厘革故事请增谏议大夫等品秩状条》称:
右据《大唐六典》:隋氏门下省置谏议大夫七人,从四品下,今正五品上。自大历二年升门下、中书侍郎为正三品,两省遂阙四品,建官之制有所未备。
李德裕活跃于唐文宗、武宗时期,是当时重要的政治人物,其所处时代距离德宗时较近,对大历二年官品调整应相当熟悉,这次官品变动的情况被如实反映于《唐会要》卷二五《辍朝》条中,此材料记载唐文宗太和元年(827)七月,朝廷讨论“大臣薨辍朝”事,中书门下提到了“官品令”,并列出了主要官僚的官名与官品名目:
又准官品今(令):太师、太傅、太保、太尉、司徒、司空以上,正一品;太子太师、太子太傅、太子太保以上,从一品;侍中、中书令以上,正二品;左右仆射、太子少师、太子少傅、太子少保、三京牧、大都督、上将军统将以上,从二品;门下、中书侍郎,六尚书、左右散骑常侍、太常、宗正卿、左右卫,及金吾大将军、左右神策、神武、龙武、羽林大将军、内侍监以上,正三品。
仁井田氏将该材料认作建中令之官品令材料。这个官品令与开元二十五年官品令相比较,则可发现二令在官名与官品上有所不同。比如官品,前者载侍中、中书令为正二品,而后者则为从三品;比如官名,前者有左右神策、神武、龙武大将军,后者则既无这样的机构,于是便也没有这样的官名。[24]
天一阁藏《天圣令》虽然阙失官品令原文,然而,宋天圣令之官品令却并非无迹可寻,又据仁井田氏所言,《太常因革礼》卷二六,《宋史》卷一五二,都保存着《天圣令》之官品令内容,而从所记载的《天圣令》之官品令中看到,门下、中书侍郎的官品皆在正三品之中,这正与《唐会要》卷二五《辍朝》条关于门下、中书侍郎的官品记载一致。
下面归纳一番。通过《会昌一品集》记载情况,我们知道在唐代宗大历二年时,曾对开元二十五年令之后的官品内容进行过调整,其结果被反映于《唐会要》太和年间提及的“官品令”之中。若依唐后期三次主要修令时间做出筛选,天宝、至德两令都于大历二年前颁行,可加以排除,那么,文宗太和年间提到的“官品令”自然当属建中令了。[25]我们又看到宋《天圣令》之官品令未采用开元二十五年令之官品内容,吸收的是大历二年官品调整后的成果,这与《唐会要》记载之“官品令”内容相一致。由此做一推测,宋《天圣令》之官品令,极可能取材于唐建中令之官品令。
仁井田氏又以出土文书来考察诸令的删定情况。比如,《敦煌发见唐职官表》[26]有田令、禄令的简文,记载各级官员的给职田数与给禄米数。仁井田氏将其与《通典》所载之数进行比较,两者颇为不同,显然,这是与开元二十五年令不同的一个令文,根据此文书之时间特性及上节所述,则应为天宝令。由于《天圣令》残留部分并无禄令,于是,我们仅将《通典》所记载的开元二十五年令、《敦煌发见唐职官表》所载之天宝令,以及《天圣令》所附之《唐令》中的给职田数加以比较,应该也是一件饶有兴趣的事。[27]
开元二十五年令:诸州及都护府、亲王府官人职分田二品一十二顷,三品一十顷,四品八顷,五品七顷,六品五顷,七品四顷,八品三顷,九品二顷五十亩。京畿县亦准此。
天宝令:二品职田十五顷,三品职田十二顷,四品职田九顷,五品职田七顷,六品职田五顷,七品职田四顷,八品职田三顷,九品职田两顷五十亩。
天圣令所附唐令:诸州及都护府、亲王府官人职分田,二品一十二顷,三品一十顷,四品八顷,五品七顷,六品五顷(京畿县亦在此),七品四顷,八品三顷,九品二顷五十亩(见表1)。
表1 三令中各级官员依品给职田数额

据上表,天宝令中,二品、四品官员在给职田数额上,与开元二十五年令、天圣令所附唐令存在明显差异。我们对三令的关系大概可以得出两个不同的结论:其一,天宝令修改了开元二十五年令,开元二十五年令与天圣令所附唐令实际上就是同一个令;其二,天宝令修改了开元二十五年令,天圣令所附唐令又修改了天宝令,返回到开元二十五年令上去了。这里当然是可能性,单凭此还不能让我们对《天圣令》所附《唐令》就是建中令做出结论。但无论如何,天宝令对开元二十五年令做了修改则是事实。出土文书对令式研究的重要性可见一斑。我们还得往下看。
戴先生对唐田令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探讨,其中天圣令所附唐令之第2条有“诸黄、小、中男女及老男、笃疾、废疾、寡妻妾当户者,各给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三十亩”。但诸文献如《通典》等记载均为“口分田二十亩”,戴先生说,“王(永兴)先生引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录文》辩其为‘三十亩之误’,今本《天圣令·田令》亦可证其‘二十亩’实为‘三十亩’之讹误”[28]。这是很对的,而出土文书辩证令文之功效又见一斑。
由于出土文书具有辩证令文之功,以下将从出土文书中反映出来的情况,讨论唐令令文修订与变化情况。
三 由出土文书发见唐令修订与变化情况
为了说明《天圣令》所附《唐令》为建中令这个问题,我们还得做一些准备工作,廓清一种只及通性、不重个性的片面观点。
杨际平先生尝有文推崇戴建国先生的发现,特别是对其中的田令。他认为,刊布的田令解决了许多长期争议的问题。这当然是对的。但他的一些具体意见则为笔者所不赞同。比如他说,复原的田令具有普适性,“新近完整复原的是《唐令·田令》,而不是某年之令”,“武德七年田令与开元七年田令、开元二十五年田令没有实质性的变化”。甚至以为:“唐田令前后没有什么变化。”并进一步发挥说,“新复原的《唐令·田令》既然是有唐一代之令,那么,它就不仅适用于开元二十五年以后的均田制研究,同时也适用于开元二十五年以前的均田制研究”[29]。基于这样的认识,杨先生批评说,“戴建国先生率先完整复原《唐令·田令》,诚系嘉惠学林的盛举,但他将新复原的《唐令·田令》定名为《开元二十五年令·田令》,不能不说有画蛇添足之憾”[30]。而到杨先生修订重版《北朝隋唐均田制新探》时,更是说:“宋《天圣令·田令》所参考、所附录的唐田令,不是标示为开元二十五年令,而是标示为唐一代之令——唐令。其田令部分也是如此。”而这整部的田令,“是否有过文字上的改动,还很难说”。他说:“由于国内外唐史学界有些学者常根据上述各书记载的同异,研究武德七年令、开元七年令与开元廿五年令的‘区别’,故做以上说明,以期予以澄清。”[31]
应该说,杨先生有着敏锐的观察力。他在揭出天圣令《天圣令》的重大意义的同时,也觉出了《天圣令》所参考、所附录的并非为开元二十五年令这样的事实。然而,他矫枉过正,否定各令的区别,则不能不说有削足适履之憾。
差异就是矛盾,有矛盾就得分析解决。诚然,以文献说令,很难清楚各令的区别,也难以说清“是否有过文字改动”的情况,但若用出土文书来比照,则能看出各令之间还是存在区别的。这种区别,非但在文字上,亦有具体的内容变动。
我们看《唐开元十年(722)沙州敦煌县悬泉乡籍(草案)》D件:[32]
(前略)
10 户主赵玄义年陆拾玖岁 老男 下中户 不课户
11 妻 王 年陆拾参岁 老男妻
12 男元 祚年 参 岁 黄男 开元九年帐后附
13 女 妙介年参拾伍岁 中女
14 女阿 屯年参拾壹岁 中女
15 女花 儿年 参 岁 黄女 开元九年帐后附
16 十一亩永业
17 壹拾壹亩已受
18 合应受田伍拾贰亩
19 四十一亩未受
(下略)
此户老男当户,除去居住园宅,“合应受田”50亩(18行)。再往下:
25 户主汜尚元年伍拾捌岁 寡 下下户
26 十四亩永业
27 壹拾伍亩已受
28 合应受田伍拾壹亩 一亩居住园宅
29 卅六亩未受
(下略)
此户寡当户,除去居住园宅,“合应受田”50亩(28行)。
此二户为开元十年籍,应执行开元七年令,据《唐六典》卷三户部郎中员外郎条:[33]
凡给田之制有差:丁男、中男以一顷;(中男年十八已上者,亦依丁男给。)老男、笃疾、废疾以四十亩;寡妻妾以三十亩,若为户者,则减丁之半。凡田分为二等,一曰永业,一曰口分。丁之田二为永业,八为口分。
若与开元二十五年田令及《天圣令》所附《唐令》相较,文字虽有不同,然内容体现出来的给田数额并无差异。
《唐天宝三载(744)敦煌郡敦煌县神沙乡弘远里籍》载:[34]
(上略)
7 户主张奴奴载陆拾参岁 老男 下下户空 不课户
8 母 宋 载捌拾参岁 老寡空
9 妻 解 载陆 拾岁 老男妻空
10 女妃 尚载参拾玖岁 中女空
11 合应受田捌拾贰亩 贰拾贰亩已受 廿亩永业二亩居住园宅 六十亩未受
(下略)
此户老男当户,应受田50亩,有老寡一人,应受田30亩,“合应受田”除去居住园宅,共80亩(11行)。又有《唐天宝六载(747)敦煌郡敦煌县效谷乡□□里籍》C件:[35]
43 户主徐庭 芝载壹拾柒岁 小男天宝五载帐后漏附 代姊承户 下下户空不课户
44 姊 仙 仙载贰拾柒岁 中女空(卢案:仙仙即为被代承户之姊)
45 婆 刘 载捌拾伍岁 老寡空
46 姑 罗 束载肆拾柒岁 中女空
47 姑 锦 束载肆拾柒岁 中女空
49 合应受田壹顷壹拾贰亩 参拾亩已受 廿亩永业 一十亩口分八十二亩未受
(下略)
此户户主虽记为小男,但已17岁,属不足18岁之中男,其应受田为50亩,而户中一老寡、一寡各有应受田30亩,除去居住园宅,共“合应受田”110亩(49行)。又有令狐仙尚户:
211 户主令狐仙尚载参拾参岁 中女 下下户空 不课户
212 妹 妙 妃载贰拾捌岁 中女空
213 合应受田伍拾壹亩 捌亩已受 七亩永业 一亩居住园宅 四十三亩未受
此户中女当户,“合应受田”50亩(213行)。
以上户籍,一为天宝三载、一为天宝六载,各受田者之应受田数额,前者应执行开元二十五年令,后者应执行天宝令(即笔者上文所说之天宝五载修订之令),我们把它们与《通典》所载开元二十五年田令[36]及《天圣令》所附《唐令》相较,亦无不同,也就是说,在上述人员的受田数额上,天宝令与开元二十五年令及《天圣令》所附《唐令》是一致的。我们再往下看。《唐开元四年(716)沙州敦煌县慈惠乡籍》B件:[37]
1 母 王 年参拾陆岁 寡 开元二年帐后死
2 姊思 言年壹拾陆岁 中女 开元二年帐后死
3 姑客 娥年贰拾岁 中女
4 廿亩永业
5 贰拾陆亩已受 六亩口分
6 合应受田伍拾壹亩
7 廿五亩未受
(下略)
此佚名户当为小男或不足18岁之中男当户,其“合应受田” 50亩(6行)。同籍同件:
12户主董思朂年贰拾贰岁 白丁残疾转前籍年廿开元二年帐后貌加就实 下上户课户见输
13 父回通 年柒拾伍岁 老男开元二年帐后死
14 母 张 年伍拾陆岁 寡
15 计租二石
16 廿亩永业
17 贰拾捌亩 八亩口分
18 合应受田壹顷参拾壹亩
19 一顷三亩未受
(下略)
董思朂白丁当户1顷,户内寡30亩,“合应受田”1顷30亩(18行)。但同籍C件则载:
(上略)
13 户主余善意年捌拾壹 岁 老男 下中户 课户见输
14 孙男伏保年贰拾壹 岁 白丁
15 保妻杨年壹拾 捌 岁 丁妻开元三年帐后娶里内户主王妙智女杨王王为妻
16 计租二石
17 廿亩永业
18 贰拾捌亩已受 七亩口分
19 合应受田壹顷陆拾壹亩 一亩居住园宅
20 一顷卅三亩未受
(下略)
余善意户的“合应受田”1顷60亩,其户内丁男1顷不异,而余善意身份为老男当户,却有应受田60亩,则与他户之状况不同了。我们把上述揭出之各应受田数额列成下表,则为:

十分明显,唯有开元四年余善意老男当户应受田60亩是特殊的。但这似乎也符合唐令之规定。
余善意户籍登录在开元四年,据上述,应据开元七年以前之令,但我们现在能看到的只有武德七年令。《旧唐书》卷四八《食货志》载:[38]
武德七年始定律令,以度田之制五尺为步,步二百四十为亩,亩百为顷。丁男、中男给一顷。笃疾、废疾给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若为户者加二十亩。所授之田十分之二为世业,八为口分。
这里虽然没有看到老男应受田之规定,但老男给田当同于笃疾、废疾。笃疾、废疾当户可得田额为60亩,则老男亦可受田60亩。余善意即这种情况。依此而言,开元七年前后之令,是有所变化的。
然而,这样的说法却有一个破绽,我们看《唐开元四年(716)西州柳中县高宁乡籍》A件的索住洛户之情况:[39]
33 户主索住洛年陆拾岁 老男 下下户 不课户
34 妻令狐年伍拾捌岁 老男妻
35 男仁惠年肆岁 小男 先天贰年帐后新生附
36 捌亩永业
37 捌亩肆拾步已受
38 应受田参拾陆亩 肆拾步居住园宅
39 贰拾柒亩贰伯步未受
此件在开元四年,与余善意之户籍登录同在开元四年,只不过地域不同而已。西州为狭乡,《文献通考》卷二《历代田赋之制》载:[40]
(武德)七年始定均田赋税,凡天下丁男十八以上者给田一顷,笃疾、废疾给田(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若为户者加二十亩,皆以二十亩为永业,其余为口分。永业之田树以榆桑枣及所宜之木。田多可以足其人者为宽乡,少者为狭乡,狭乡授田,减宽乡之半。
索住洛老男当户,如依余善意受田数减半计之,则当为20亩永业,20亩口分,共为40亩。然其仅35亩应受田(除1亩居住园宅),相差5亩,这35亩既与同籍王孝顺户小男当户之应受田同额,又与同籍之寡应受田亩相当;并且还与开元七年以后敦煌同类人等,即老男当户应受田50亩相当。
如此说来,余善意应受田60亩为50亩之误,即开元七年前后的田令于此并无改变?或者是索住洛应受田35亩为40亩之误?
这里我们暂不做判断,但唐令有改变,这一事实则毋庸置疑。下列勋田数目的不同又是极好一例。
《唐开元十年(722)沙州敦煌县悬泉乡籍(草案)》D件载:[41]
45 户主曹仁备年肆拾 捌 岁 卫士上柱国开元八年九月十日授,甲头康大昭,下中户 课户见不输
46 妻 张 年肆拾 捌 岁 职资妻
47 男 崇 年参 拾 岁 上柱国子
48 崇妻 索年贰拾 肆 岁 丁妻
49 男崇 瑰年 伍 岁 小男
50 女明 儿年壹拾 玖 岁 中女
51 四十亩永业
52 陆拾参亩已受 廿二亩口分
53 合应受田及勋田参拾壹顷捌拾贰亩 一亩居住园宅
54 卅一顷一十九亩未受
此籍作成年代为开元十年,当执行开元七年田令,据《唐六典》记载,“凡官人受永业田……上柱国三十顷”[42],曹仁备为卫士上柱国,其子丁男,其户“合应受田及勋田”31顷82亩(第53行)。分解一下,居住园宅2亩,其子1顷,曹仁备应受田(含勋田)为30顷80亩。也就是说,曹仁备以丁男身份应受之永业田20亩包含在30顷的勋田中,其余下之80亩应受田则为口分田。
我们再看《唐天宝六载(747)敦煌郡敦煌县龙勒乡都乡里籍》中勋田的登录,则唐令的变化可谓历历在目:[43]
131 户主程大忠 载伍拾壹岁 上柱国 开元十七载十月二日授甲头卢思元 曾通 祖子 父义下中户空 不课户
132 妻 张 载伍拾叁岁 职资妻 空
133 妻 宋 载贰拾贰岁 职资妻 天宝四载帐后漏附空
134 男 思 璟 载壹拾陆岁 小男 转前籍载廿天宝五载帐后貌减就实空
135 男 思 谏 载 伍 岁 小男 天宝三载籍后死空
136 男 思 让 载 贰 岁 黄男 天宝五载帐后附空
137 女 仙 仙 载贰 拾岁 中女 空
138 女 仙 仙 载壹拾陆岁 小女 空
139 女 妙 音 载壹拾参岁 小女 空
140 女 妙 音 载壹拾参岁 小女 空
141 女 娘 娘 载 捌 岁 小女 空
142 妹 王 王 载壹拾柒岁 小女 空
143 妹 寄 生 载壹拾陆岁 小女 空
144 合应受田参拾壹顷肆亩 捌拾贰亩已受 廿亩永业 六十一亩口分 一亩居住园宅 卅顷廿二亩未受
(下略)
程大忠丁男上柱国,为其户唯一受田口,时当天宝六载,当执行天宝令,[44]其“合应受田”31顷4亩(144行),4亩为居住园宅,而31顷中,当包含上柱国勋田30顷,余下的1顷,则为其丁男身份所应得。与曹仁备之“合应受田及勋田”相比较,显然,程大忠多出了20亩的丁男永业田。列成表则是:

在敦煌户籍中,如同程大忠这样的例子颇多,比如同为天宝六载籍中就有:□仁明上柱国丁男身份“合应受田”31顷;程思楚“合应受田”1顷60亩,其武骑尉身份应得60亩,而丁男身份则得1顷;程智意亦类似,“合应受田”1顷80亩,其飞骑尉身份应得80亩,而其丁男身份也是1顷。[45]
这样的事实告诉我们:年代不同,适应当时情况的需要,所执行的法令也会有所不同了。
我们特别要指出的是,虽则曹仁备的“合应受田及勋田”为孤证,但此孤证却极有说服力,原因就在其登记方式上。31顷的整数显然比30顷80亩易于登录,而之所以曹仁备以“合应受田及勋田参拾壹顷肆亩”登录在案,乃在于法令的规定原本如此。
若然,则我们只能说,从开元七年令到开元二十五年令(天宝令?),关于勋田授受的数额发生了变化。于是,前例举余善意以老男当户,其应受田数额在开元七年前后令文存在变化,也应该是可能之事。
四 《天圣令》所附《唐令》为建中令考释
唐令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变化。我们在第二节中曾指出,戴建国先生关于《天圣令》所附《唐令》中“六品、七品各二顷五十亩,八品、九品各二顷”的记载,“反映出《天圣令》所附唐田令的完整性和可靠性”,这样的说法有着极大的局限性。原因正在于《天圣令》所附《唐令》,就其令文而言,应属建中令,而非开元二十五年令。
在第四节中,我们也提到了,开元二十五年令后,以田令而言,其条文的改动是不多的。但在不多的条文改动中,关于六品以下职散官授予一定数量的永业田,应该说是改动较大的一条。这样的改动,不单是文字方面的,还带有一定的实质性。
笔者尝撰有《唐代六品以下职散官受永业田质疑——敦煌户籍勋职官受田之分析》一文,[46]从现在看来,其间也有判断失误之处[47],但总的结论应该是能站得住脚的。为了说明《天圣令》所附《唐令》为建中令这个问题,笔者还得把拙文有关的结论及证明再说一说。
我们说,勋官各品级受永业田的规定在敦煌吐鲁番文书中有具体表现。勋官上柱国可受勋田如曹仁备、程大忠已见上述;而六品勋官飞骑尉身份可得勋田80亩,七品勋官武骑尉身份亦可得勋田60亩。以下三例就是这样的情况。《唐天宝六载(747)敦煌郡敦煌县龙勒乡都乡里籍》C件略载:[48]
175 户主程智意 载肆拾陆岁 卫士飞骑尉开元十七载五月廿三日授甲头贡子曾延 祖子 父住下中户空 不课户
191 合应受田壹顷捌拾陆亩 玖拾贰亩已受 廿亩永业 七十一亩口分 一亩居住园宅 九十四亩未受
同件载:[49]
158 户主程大庆 载肆拾伍岁 武骑尉开元十八载闰六月廿日授甲头李郎子曾通 祖子 父义下中户空 不课户
167 合应受田壹顷陆拾参亩 陆拾捌亩已受 廿亩永业 四十七亩口分 一亩居住园宅 九十五亩未受
同件还有:[50]
56 户主程思楚 载肆拾柒岁 卫士武骑尉开元十七载三月廿九日授甲头吴庆广曾信 祖端 父德下中户空 不课户
64弟 思忠 载参拾玖岁 卫士 空
69弟 思太 载参拾伍岁 白丁 空
74 合应受田参顷陆拾伍亩 柒拾玖亩已受 六十亩永业 一十八亩口分 一亩居住园宅 二顷八十六亩未受
六品以下勋官受永业田在文献以及敦煌吐鲁番文书中都有记录,然而,在搜检文献当中,笔者注意到,除了《新唐书·食货志》外,其他的各种文献,包括《唐六典》《通典》及《旧唐书》在内,均无六品七品以下职散官受永业田的记载,这就很使人可疑。而尤其令人惊讶的是,根据文书有关唐德宗以前的记载可知,六品以下的职散官并没有受官人永业田的资格。
《唐天宝六载(747)敦煌郡敦煌县龙勒乡都乡里籍》C件载:[51]
87 户主程什住 载柒拾捌岁 老男翊卫景云二载二月三日授甲头张玄均曾智祖安 父宽下中户空 课户见不输
(中略不受田口9行之记载)
97 弟 大信 载参拾肆岁 上柱国子取故父行宽上柱国荫 天授元载九月廿三日授甲头宋思敬空
(中略不受田口4行之记载)
102 合应受田壹顷伍拾伍亩 陆拾肆亩已受 四十亩永业 一十五亩口分 九亩勋田 九十一亩未受
(下略)
程什住正八品上卫官翊卫身份,[52]却并无二顷之职官永业田。同籍之程仁贞亦是如此:
116 户主程仁贞 载柒拾柒岁 老男翊卫景云二载二月三日授甲头张玄均曾智祖安 父宽下下户空 不课户
(中略不受田口8行之记载)
125合应受田伍拾叁亩 叁拾壹亩已受 一十七亩永业 一十四亩勋田 廿二亩未受
(下略)
而同籍B件曹思礼户则略载:[53]
5 户主曹思礼 载伍拾陆岁 队副开元十一载九月十六日授甲头和智恭曾高 祖廓 父珎下中户空 课户见不输
6 母 孙 载陆拾 岁 寡 天宝五载帐后死空
8 弟 令 休 载贰拾捌岁 白丁天宝五载帐后死空
9 亡弟 妻王 载贰拾伍岁 寡 天宝四载帐后漏附空
17 亡兄男琼璋载贰拾叁岁 上柱国子取故父建德上柱国荫,景云元载十月廿二日授甲头张元爽天宝四载帐后漏附 曾高 祖廓 父建空
20 合应受田叁顷陆拾肆亩 陆拾贰亩已受 六十四亩永业 六十亩永业 一亩口分 一亩居住园宅 三顷二亩未受
细析此户应受田,曹思礼从九品下武官队副身份,[54]并未有受永业田二顷之资格。
又有《唐大历四年(769)沙州敦煌县悬泉乡宜禾里手实》略载:[55]
1 户主赵大本 年柒拾壹岁 老男 下下户 课户见输
4 男 明鹤 年叁拾陆岁 会州黄石府别将乾元二年十月 日授甲头张为言曾德 祖多 父本
5 男 思祚 年贰拾柒岁 白丁
6 男 明奉 年贰拾陆岁 白丁转前籍年廿大历二年帐后貌加就实
7 男 如玉 年贰拾肆岁 中男宝应元年帐后漏附
8 合应受田叁顷陆拾肆亩 玖拾亩已受 八十九亩永业 一亩居住园宅 三顷六十三亩未受
别将为折冲府七品职事官,[56]赵明鹤任此职,却没有受永业田二顷五十亩之资格。此外,尚有同手实索仁亮,带有“守左领军宕州常吉府别将”之头衔,亦无受田之权利。[57]
天宝六载(747)籍,应执行开元二十五年令或天宝令,而大历四年(769)籍,应执行至德令,上述诸例职散官受永业田情况,应在开元令、天宝令、至德令令文原则下展开,然而,从中我们却未看到拥有职散官六品以下身份者,有着“六品、七品各二顷五十亩,八品、九品各二顷”的应受官人永业田的资格。如此看来,在大历以前,应无六品以下职散官受永业田之可能。[58]开元二十五令以后三次进行修令活动中,由于六品以下职散官受永业田在至德令中没有相关表现,那么,这一受田资格取得,应反映在唐德宗大历至建中时期的修订唐令的活动,即所谓建中令中。
这里需要回答一个问题,唐中后期,在均田制渐趋瓦解的时期,仍在建中令添加有关均田制的新内容,会不会存在问题?笔者以为,其中并不矛盾,建中令对田制内容的填补,正反映出这一时期社会变动的趋势。
推行均田制本身即含有政治统治的意味。统治者希望通过实施均田制,建立与一般民众间直接的权力支配关系,民众被视为皇帝统治下的“编户齐民”。然而,这种皇帝与民众之间直接联系的愿望并没有得到切实满足,唐代均田制更多体现出皇帝与各级官僚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唐前期,官僚等级、官僚身份的区分非常突出。这一时期可以划分出三种主要的官僚级别。一至三品为一类,四五品为一类,六品以下又为一类。有关三品、四品之间,五品、六品之间在官员身份、待遇上的差异,吴丽娱先生在整理研究《天圣令》有关丧葬令部分时,做了许多有益的探讨。[59]而有关五品与六品之间的身份、待遇差异,我们同样可以从职散官是否受永业田的角度窥知一二。
“安史之乱”结束以后,出现了藩镇割据局面,这一局面在德宗时期更为胶固。藩镇使府掌握各自领域内的各种资源,而皇帝能直接控制的资源则越来越少,皇帝需要更有效率的统治手段来获取资源与巩固统治,建立起皇权与地方之间更为紧密的联系。原由府兵系统发展而来的勋官品级,作为唐前期皇帝笼络地方的手段、评价身份的标准,在勋官不断滥授之下,其价值日趋低落,失去了实际笼络官僚的效能。于是,职事官与散官被皇帝利用来作为代表官僚身份的新的重要标识,通过将统治权益向更宽泛的方向扩展,来换取各级官僚对皇权的忠诚,职散官“六品、七品各二顷五十亩,八品、九品各二顷”永业田受田规定正是在这一背景出台,而随着职散官品级普遍授予,使职散官进一步与具体职事内容相分离,有力地推动了中晚唐时期使职差遣制度的发展。而建中令的对田令内容的增加,正体现出这一时代变化的特征,适应了当时政治统治的需要。
“唐令是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因而也是唐代整个法律体系的主干。”[60]正是因为唐令在唐代政治与社会生活中有着特殊重要的位置,因此,自高祖立唐以来,唐各统治者不断开展对令文的修订与完善工作,令文内容也处在不断发展变化之中。德宗时对令文的修订有着切实的需要,而六品以下职散官受永业田的规定正从需要中产生出来。如此看来,《天圣令》所附《唐令》暨《新唐书·食货志》所载之“六品、七品各二顷五十亩,八品、九品各二顷”官人永业田非为开元二十五年田令所规定可明;而从这里,我们更可以知晓,《天圣令》所附《唐令》当为建中令了。
(附记:此文原载《国学研究》第二十二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卢向前,浙江大学人文学院教授)
[1] 本文与熊伟合撰。撰写时,熊伟为浙江大学中国古代史研究所博士研究生。
[2] 戴建国:《天一阁藏明抄本〈官品令〉考》,《历史研究》1999年第3期;《唐〈开元二十五年令·田令〉研究》,《历史研究》2000年第2期;《天一阁藏〈天圣令·赋役令〉初探(上)》,《文史》2000年第4辑,总第53辑;《天一阁藏〈天圣令·赋役令〉初探(下)》,《文史》2001年第1辑,总第54辑。
[3] 天一阁藏明钞本《官品令》全册共一百一十二页,三万五千余字。原足本应为“元亨利贞”四册,现仅存第四册“贞”;前三册的装订形式与封皮书签名亦如第四册,并在书签下端分别题小楷“元”“亨”“利”表示书册号。以“贞”册为依据匡记,全四册约有450页,14万字。参见袁慧《天一阁藏明钞本官品令及其保护经过》,载《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页。
[4] 《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中华书局2006年版。
[5] 《唐研究》第12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6] 黄正建:《关于天一阁藏宋天圣令整理的若干问题》,载《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8页。
[7] 仁井田陞以为当为开元二十五年之误。甚是。《唐令拾遗》序说,东京大学出版会1983年版,第41页。
[8] 仁井田陞以为经宋璟等所删定的即开元七年令式。见《唐令拾遗》,第41页。但《新唐书·艺文志》并未见唐开元七年令式之记载,陈振孙所记或为《旧唐书·经籍志》之误?《旧唐书》卷四六《经籍志》作:“令三十卷式二十卷姚崇等撰”,而《唐会要》卷三九《定格令》载:“至(开元)七年三月十九日修令,格仍旧名曰开元后格。吏部尚书宋璟、中书侍郎苏颋、尚书左丞卢从愿、吏部侍郎裴瓘、慕容珣、户部侍郎杨绦、中书舍人刘令植、大理司直高知静、陕州司功参军侯郢琎等同修。”《册府元龟》卷六一二《定律令四》载:“(开元)六年敕吏部尚书兼侍中宋璟、中书侍郎苏颋、尚书左丞卢从愿、吏部侍郎裴漼、慕容珣、户部侍郎杨滔、中书舍人刘令植、大理司直高智静、幽州司功参军侯郢琎等九人删定律令格式。至七年上之,律令式仍旧名,格曰开元后格。”
[9] 戴建国的录文校勘就说明了这一点。参见戴建国《唐〈开元二十五年令·田令〉研究》录文校勘部分,载《历史研究》2000年第2期。
[10] 《天一阁明钞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校录本,《赋〔役〕令》卷二二,唐1条同,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269页。
[11] 戴建国:《天一阁藏〈天圣令·赋役令〉初探(下)》,《文史》2001年第1辑,第169页。
[12] 唐之前期,凡施行公事都得经尚书都省,再由都省下发各部。而计帐归户部所管辖,具体的操作则由户部曹与度支曹负责。可参见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上卷)》第一编第一章第一节“支度国用(预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5—56页。黄正建主编:《中晚唐社会与政治研究》,李锦绣撰第一章第三节第二目,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6页。
[13] 黄正建:《〈天圣令(附唐杂令)〉所涉唐前期诸色人杂考》,载《唐研究》第12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15页。
[14] 黄正建:《关于天一阁藏宋天圣令整理的若干问题》,载《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上册),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8页。
[15] 《天一阁明钞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校录本,《田令》卷二一,唐3条同,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254页。
[16] 《天一阁明钞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校录本,《田令》卷二一,唐5条,第255页。
[17] 仁井田陞:《唐令拾遗》,东京大学出版会1983年版,第42页。
[18] 杨际平:《〈唐令·田令〉的完整复原与今后均田制的研究》,《中国史研究》2002年第2期,第63页。另见氏著《北朝隋唐均田制新探》(修订版),岳麓书社2003年版。
[19] 仁井田陞:《唐令拾遗》序说第一,第三节唐令,东京大学出版会1983年版,第12页。
[20] 《唐大诏令集》卷八二《政事·刑法》。在此敕之前,有天宝四年七月《宽徒刑配诸军効力敕》,孙逖所作;此敕之后,有贞元八年十一月《罪至死者勿决先杖敕》,佚名作。学林出版社1992年版,第429—430页。
[21] 据《旧唐书》卷一九○中《孙逖传》,孙逖开元二十四年(736)为中书舍人,天宝三载(744)权判刑部侍郎,五载(746)以风病求散秩,改太子左庶子。其间曾服父丧,故文称:“逖掌诰八年,制敕所出为时流叹服”云云,以此计之,此敕或在天宝四五年之间。
[22] 《唐大诏令集》卷一二三《政事·平乱上》“收复两京大赦”条,学林出版社1992年版,第606页。
[23] 仁井田陞:《唐令拾遗》,东京大学出版会1983年版,第24—25页。
[24] 仁井田陞:《唐令拾遗》,东京大学出版会1983年版,第25、118—119页。
[25] 注意:戴建国复原的《天圣令》所依据者为明抄本的《官品令》,两者仅为偶然的巧合。
[26] 此文书编号为伯2504号,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二辑题为《唐天宝年代国忌、诸令式等表》,见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版,第587—595页。
[27] 把《敦煌发见唐职官表》所载之令视为天宝令,可参见《唐天宝年代国忌、诸令式等表》注二,《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二辑,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版,第595页。在证明完成以前把《天圣令》所据所附唐令称为建中令只是权宜之计。
[28] 戴建国:《唐〈开元二十五年令·田令〉研究》,《历史研究》2000年第2期。
[29] 杨际平:《〈唐令·田令〉的完整复原与今后均田制的研究》,《中国史研究》2002年第2期,第63页。
[30] 杨际平:《〈唐令·田令〉的完整复原与今后均田制的研究》,《中国史研究》2002年第2期,脚注6。
[31] 杨际平:《北朝隋唐均田制新探》(修订版),岳麓书社2003年版,第84—85页。
[32] 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1979年版,第183—184页。
[33] 《唐六典》卷三户部郎中员外郎条,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74页。一般以为,《唐六典》所载为开元七年令。参见仁井田陞《唐令拾遗》,东京大学出版会1983年版,第610页。
[34] 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1979年版,第190页。
[35] 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1979年版,第200、210页。
[36] 《通典》卷二食货二,田制下,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29—32页。参见仁井田陞《唐令拾遗》,东京大学出版会1983年版,第610—611页。
[37] 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第173—176页。
[38] 《旧唐书》卷四八《食货志上》,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2088页。参见仁井田陞《唐令拾遗》,东京大学出版会1983年版,第609—610页。
[39] 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1979年版,第245页。
[40] 《文献通考》卷二《历代田赋之制》载武德七年令。并参见仁井田陞《唐令拾遗》,东京大学出版会1983年版,第609—610页。
[41] 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1979年版,第185—186页。
[42] 《唐六典》卷三户部郎中员外郎条,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75页。参见仁井田陞《唐令拾遗》,东京大学出版会1983年版,第617—618页。
[43] 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第205—207页。
[44] 由于天宝令不见记载,我们只能把它看作开元二十五年之田令之规定。
[45] 比如同籍之程思楚、程什住、程智意、程大庆等及《唐天宝六载(747)敦煌郡敦煌县效谷乡□□里籍》□仁明等,凡勋官身份受勋田,其额都与曹仁备不同而与程大忠相似,见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1979年版,第191、192—214页。其有关程思楚、程智意受勋田之引文见下第六节。参见拙著《唐代西州土地关系述论》,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143—146页。
[46] 卢向前:《唐代六品以下职散官受永业田质疑——敦煌户籍勋职官受田之分析》,载《文史》第34辑,中华书局1992年版。收入《敦煌吐鲁番文书论稿》,江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47] 卢向前文的失误之处就在于,对《新唐书·食货志》中关于官员永业田“六品七品二顷五十亩,八品九品二顷”的田令记载,以为是“欧阳修之错简”,这肯定是不对的,欧阳修所依据的正是《天圣令》所附之唐田令;而文中以为“此一法令很可能定于两税法实施以后的德宗贞元之时”,现在看来,恐怕也有再探讨的必要。
[48] 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1979年版,第208—209页。
[49] 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1979年版,第207页。
[50] 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1979年版,第200—202页。
[51] 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1979年版,第202—203页。
[52] 翊卫为正八品上之卫官,见《通典》卷四○《职官·秩品五》,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1099页。
[53] 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第195—196页。
[54] 队副为从九品下之武官,《通典》卷四○《职官·秩品五》,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1102页。
[55] 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1979年版,第215页。
[56] 上折冲府别将正七品下、中府从七品上、下府从七品下,《通典》卷四○《职官·秩品五》,第1098—1099页。
[57] 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第225—226页。
[58] 参见拙著《唐代六品以下职散官受永业田质疑——敦煌户勋职官受田之分析》,载《文史》第34辑,中华书局1992年版。
[59] 参见吴丽娱《唐丧葬令复原研究》相关内容,载《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上册),中华书局2006年版。
[60] 戴建国:《唐〈开元二十五年令·田令〉研究》,《历史研究》2000年第2期,第5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