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治理理论与实务
- 钟国才
- 5字
- 2025-05-12 17:19:17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一、研究背景
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各行各业对律师的需求逐渐显露出来,巨大的市场需求使律师行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其变化过程可以分成三个时期:
①恢复期(1978—1988年)
这一时期律师从业人数和律师事务所的数量都不多,规模也不大。1980年公布的《律师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律师的身份仍然是国家工作人员,无须参加律师资格考试,由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任免和调度。律师事务所由各地司法厅、局设立,并接受其行政管理,律师事务所的收入归属国家。
这一时期律师的业务以传统的民事、刑事诉讼案件以及法律顾问业务为主,非诉讼业务处于摸索阶段。
②起步期(1988—1993年)
这一时期我国开始了对律师体制的改革,确定了律师资格考试制度,逐步设立不占用国家编制和实行自收自支的律师事务所,开启了律师的自主创业,允许设立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同时调整司法机关对律师工作的管理,强化了律师协会的作用。律师的业务范围已大幅度扩大,特别是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法律业务。经过这个阶段,全国性的律师事务所网络已初步建成。
③快速发展期(1993年至今)
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此背景下,国家也倡导大力发挥律师事务所等市场中介组织的沟通和服务功能,随之产生了一系列的重大改革:律师资格考试改为国家司法从业资格考试;鼓励成立合伙所和个人所,并探索建立公职律师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也进入相对规范和法律监管的层面。律师从业人员迅速扩大,律师事务所的规模也越来越大,千人级别的律师事务所不断涌现,各种律师联盟也蓬勃发展。
我国于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加快了与全球经济和社会的接轨,这给我国律师行业发展带来了重大变化。首先是业务量的大幅度增加,这是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带来的必然结果;其次是业务领域的扩大,从传统的诉讼和法律顾问业务,扩展到资本市场、破产重整和对外投资等;再次是外国律师事务所的进入,产生了中外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加剧了我国律师行业的竞争;最后是律师事务所的各种内部管理方法和技术也得到了发展。
虽然发展过程中问题不断出现、不断解决,但归纳起来,我国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至少存在以下两个主要问题:
第一,从法律服务行业整体来看,我国律师事务所区域发展不均衡,整体规模偏小,成立时间短。与我国经济布局一样,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出现“东部强、西部弱”的局面,既形成京津、长三角和珠三角这三大律师聚集地,也有西部省份的部分县律师数量极少的现状。目前,我国既有千人规模的大型律师事务所,也有10人以下的律师事务所。而且除原来由国办所改制为合伙所的律师事务所存续时间较长外,其余的律师事务所成立时间偏短。
第二,从律师事务所发展情况来看,一些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还处于“粗放式”状态。除极个别大型律师事务所拥有较为成熟的管理经验外,大部分律师事务所都是“摸着石头过河”,边发展边思考如何管理。大部分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是合伙制,但是有的却没有理解合伙的内涵和实质,执业律师还是习惯于“单打独斗”,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就是各律师业务的简单叠加,这样就抛弃了合伙制的优势,形成了“大律师事务所,小团队”的松散合伙制治理结构。虽然许多律师事务所制定了公司战略目标,但是却没有贯彻实施,战略管理最终成为“空谈”,没有起到促进组织适应环境变化、实现发展的作用。综合来看,一些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有的律师事务所对合伙人和执业律师缺乏有效的管理,没有将合伙人的绩效考核与律师事务所的战略目标相联系,缺乏帮助公司战略在组织中贯彻落实的工具,这些在管理模式上的缺陷会影响到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进步。以DS律师事务所为例,DS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1年1月,已经有20多年的历史。它的发展历程与中国律师业的发展趋势基本一致,一方面,取得了巨大的发展,律师人数从20人扩大到121人,业务收入也增长了近18倍;另一方面,DS律师事务所同样面临着管理的短板和缺陷,导致近几年律师事务所的发展速度缓慢。
综上所述,中国律师的发展既迎来长期发展的良好机遇,也面临着行业竞争加快的局面。传统的管理模式已经难以适应环境的变化,已经走到了向管理求发展、要效益的阶段,律师事务所急需探索新形势下的科学管理方法,这是律师事务所保持增长、提高绩效的根本途径。
律师事务所的经营管理事宜都由律师事务所中少数合伙人决定,隔绝了外部人员对律师事务所的观察,针对律师事务所治理的研究文献也比较少,在“中国知网”中搜索“律师事务所治理”关键词,仅有146条结果,表明律师事务所的治理并未引起许多学者的关注。从律师事务所特殊的组织形式角度探讨合伙制与公司绩效的关系也鲜有学者涉及,研究者主要有陈和、杨世信、彭正银等人,他们主要驳斥了合伙制企业效率低的论点,支持专业服务企业或人力资源密集型企业采用合伙制组织形式,其中陈和(2015)与杨世信(2018)等人运用实证分析证明合伙制组织形式更能提高事务所的绩效数据和综合效率。这些学者的研究对象都是会计师事务所,陈和的样本是美国排名前100的会计师事务所,杨世信研究结果的得出是相对于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的绩效,虽然会计师事务所也属于专业服务企业,但是与本书的研究对象律师事务所存在不同。会计师的业务中包含了重复性的工作,其性质决定了会计师必须依靠团队和事务所工作,而律师完全有能力单独展开工作,事实上许多律师事务所中的律师都是自己开拓业务和完成工作,所以现在众多会计师事务所内部都是公司化运营,而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约束比较少,只有少数行业领先的规模化律师事务所正探索律师事务所公司化管理。所以,取自会计师事务所的样本并不能完全代表律师事务所,本书将结合案例分析探讨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制组织形式对公司绩效的影响。
二、研究意义
目前,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结构中存在的问题基本上由合伙人自行协商解决。对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绩效考核、分工、激励、利益分配等制度,也都属于合伙人之间的秘密,不会对外公开,具有主观性、神秘性和封闭性的特点。这就限制了与律师事务所相关利益主体对其的观察和期望,也隔断了科研机构和其他第三方咨询机构提供专业帮助的可能性。对于律师事务所的治理与公司绩效的关系的研究,更是少见。因此,本书具有一定的理论研究价值和现实意义。
第一,有助于丰富合伙制治理结构的理论研究。本书认为律师事务所目前面临的困局与其合伙制组织形式有一定关联,所以从其组织形式着手,结合专业服务企业的特性,分析律师事务所选择合伙制的原因,厘清合伙人合伙的真正内涵,以及合伙制的内在治理模式,探讨合伙制管理模式的实施效果对公司绩效的影响,深化了合伙制管理模式的研究,由此在理论上有一定的创新意义。
第二,为律师事务所提高绩效水平、实现持续发展与成长提供实践指导。本书旨在探索律师事务所治理模式、战略管理以及绩效水平的关系和作用机制,首先分析合伙制管理模式实施效果的影响,其次基于战略管理理论的资源基础观,提出律师事务所都应该根据拥有的资源选择合适的战略,运用绩效考核体系考察合伙人在战略实施中的作用,将结果与其利益分配相挂钩,实现对合伙人的有效管理,最后探讨合伙意愿、个体学习和组织学习能力在律师事务所治理中的作用。而选取律师事务所为样本进行的案例研究可以对理论进行检验,填补了学术界在该领域研究的不足。
第三,有助于律师事务所制定和实施战略。企业要想适应环境变化并不断成长,就需要战略管理,但是律师事务所组织的战略管理还是鲜有学者涉及。已经有部分合伙人注意到了战略管理的重要性,但是却不清楚如何制定战略和如何实施战略。因为律师事务所不同于其他的传统企业,它的竞争优势一般来源于它所拥有的人力资本和客户资源,所以本书提出律师事务所应该基于自身拥有的资源和能力结合SWOT分析制定战略,再借助平衡计分卡作为战略实施工具,帮助律师事务所实现战略目标。
第四,有助于律师事务所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本书提出对合伙人进行绩效考核,借助绩效管理工具对合伙人实施有效管理,鼓励合伙人发现自己和组织存在的优势和不足,通过改进不足或发挥优势来提高个人和组织绩效。本书采用了平衡计分卡的“平衡”理念,从财务、客户、内部业务流程、学习与成长四个层次围绕战略实施选择合伙人考核的关键性指标,评价合伙人的业绩并构建利益分配的原则和标准,实现了律师事务所的战略目标与合伙人绩效考核的融合,有效防止了合伙人和律师事务所“两层皮”、貌合神离的现象,以达到合伙人同心同德和齐心协力地为律师事务所的共同愿景而努力工作的目标。还探讨了合伙制治理结构、公司战略与绩效考核体系之间的关系,以及对公司绩效的作用机制,总结出律师事务所绩效的影响机制。